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2期(总第16期).pdf
编者按
今年4月,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围绕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优化创业板全链条创新和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创业板是资本市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相关公司涉及较多复杂会计处理,对审计执业专业判断提出更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勤勉履责,持续提升执业质量。
为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和把握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更好保持职业怀疑,我们编制了本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主要分为审计评估监管情况、审计执业问题分析和会计案例研究三个部分。
审计执业方面,结合审计监管情况,重点讨论了审计机构开展IPO及年报审计业务中存在的典型执业质量问题,并以控制测试为例,分析审计执业中如何获取被审计单位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如何应对控制测试存在的偏差等。
会计案例方面,本期主要围绕创新创业企业经常遇到的研发和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分析两组典型案例,提示注册会计师高度关注相关会计处理,结合业务实质审慎作出专业判断。一组涉及外购在研项目资本化、委托开发软件摊销时点的判断,一组涉及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公司定向增发、非控股股东向联营企业高管无偿授予联营企业限制性股票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的判断。
会计审计政策资讯方面,本期收录了财政部发布的修订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等通知简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不构成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交流使用,请勿外传。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扫描封底二维码反馈给本所会计监管部。
一、深市会计审计监管通讯
(一)审计评估机构纪律处分情况
本所坚守监管主责,围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目标,坚持严监严管,依规对审计评估相关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审计违规方面,2026年4月至7月,本所共对审计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9份,涉及6家次审计机构和25人次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审计机构执业问题主要表现为:
1.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重要性水平确定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相关控制测试结论;未恰当识别关键控制点并执行相关控制测试;控制测试样本量不足等。
2.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应对收入舞弊风险;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公司存在与同一交易对方既有销售又有采购,且购销数量相同、金额相近等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针对收入设计的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就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应收账款账龄的准确性进行复核等。
3.关联方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对关联方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有效识别关联方;未获取上市公司盖章确认的关联方清单;未对公司与相关供应商存在的密切关系保持应有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等。
4.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存货明细表与盘点表中存货品种、数量明显差异等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与实际执行不一致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等。
5.研发费用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应对研发费用舞弊风险;未对公司多个研发项目在成果鉴定或取得专利授权后仍持续支出大额研发费用等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6.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关注管理层用于商誉评估的相关参数、重要假设等与过往年度存在差异的情况及合理性;未关注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方法与上年不一致的异常情况;未关注在建工程减值计提的合理性;利用专家工作不到位等。
7.持有待售资产、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就公司拟出售基金份额是否满足持有待售条件作出审慎判断;未关注拟出售基金份额存在的相关减值迹象;未就相关合同负债和应收账款抵销列报的恰当性作出审慎判断;未就预收租金列报的恰当性作出审慎判断等。
8.函证、访谈、走访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未关注函证过程中的发函地址与客户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形;未对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函证实施替代程序或进一步审计程序;访谈程序流于形式,未对重大疑点进行问询,未对访谈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有效执行实地走访程序,相关资料无法证明工程的完工进度、设备价值等。
评估违规方面,2026年4月至7月,本所共对评估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1份,涉及1家次评估机构和3人次签字资产评估师。相关评估机构执业问题主要表现为:
在使用收益法评估时,未对评估对象相关产线投产涉及审批手续进展等重要事项予以充分核查验证;未就涉及评估对象持续经营事项予以充分核查验证;在收益法评估中对折现率计算错误等。
(二)审计评估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2026年4月至7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对涉及深市相关业务的审计评估机构作出8单行政处罚,相关审计评估机构执业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
1.风险评估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未区分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未识别特别风险;在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对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进行恰当评价;未了解评估公司的财务报告合并流程,未发现公司未按规定合并抵销部分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等。
2.控制测试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在进行采购付款控制测试时,样本选取错误,检查结果为“未发现偏差”,控制测试流于形式;未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恰当设计和实施针对收入的控制测试等。
3.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准确判断公司在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的代理人身份,未对该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怀疑,未识别出公司对该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存在错报;在识别公司存在收入真实性问题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下,未进一步采取有效的审计程序;未结合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有效核实从公司获取的物流单号等信息,审计证据不充分;未对大额红字冲销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前任注册会计师提示的互联网业务的收入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未能根据PPP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所获取的与建造服务收入相关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未完整获取出库单、运输单、验收单等与收入真实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
4.货币资金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对公司持有大额自有资金的同时向银行高额举债的情况,以及就存放公司大额货币资金关键银行账户不能取得对账单的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5.函证、访谈、走访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例如,未针对公司应付账款样本特征设计恰当的函证抽样标准和样本规模;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部分函证无发函、回函记录;未对询证函回函寄件地址和发函收件地址不符、回函发出时间早于发函签收时间等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走访发现业务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等。
6.项目质量复核存在缺陷。例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未对项目组关键走访事项的具体内容开展复核,未在复核记录中完整记录相关收入的复核内容及复核意见;未见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调整的依据进行评价的底稿;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未对年报问询函回复的不实内容提出异议等。
二、审计执业问题分析
问题1:注册会计师应如何获取被审计单位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情形:A注册会计师在了解H上市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时,将“客户订单经各部门评审”“订单评审表是否经各职能部门签字确认”识别为关键控制点。但A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控制测试时,未获取订单评审表等资料,未测试前述关键控制点的运行情况。
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在上述案例中,A注册会计师应获取H上市公司控制测试样本相关的订单评审表,并测试“客户订单经各部门评审”“订单评审表是否经各职能部门签字确认”这两个控制点,以确认相关控制运行是否有效。
问题2: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应对控制测试中存在的偏差?
情形:B注册会计师在对M上市公司的采购与付款循环的控制点“采购合同经过适当审批和签署”执行控制测试时,样本中的1份采购合同显示其有效期至20X2年12月31日,但合同的用印申请日期为20X3年9月5日,合同的用印审批日期晚于合同有效期截止日,存在明显异常。B注册会计师在工作底稿中对前述异常情形的测试结果记录为“有效”,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发现拟信赖的控制出现偏差,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专门查询以了解这些偏差及其潜在后果,并确定是否需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上述案例中,B注册会计师抽取的样本显示,M上市公司“采购合同经过适当审批和签署”的相关控制存在偏差,B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偏差原因及潜在后果,并判断是否需要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问题3: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对确定的样本规模执行控制测试?
情形:C注册会计师在对N上市公司的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控制测试时,根据控制发生频率等参数确定的测试样本量为25个,但实际执行的测试样本量为12个,实际执行的测试样本量少于计划测试的样本量。C注册会计师未记录样本量不足的原因,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选取的每个项目实施适合具体目的的审计程序;如果审计程序不适用于选取的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替代项目实施该审计程序;如果未能对某个选取的项目实施设计的审计程序或适当的替代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该项目视为控制测试中对规定的控制的一项偏差。在上述案例中,C注册会计师应当补充测试13个样本,若无法补足样本量,或者无法对补足的样本进行测试,C注册会计师应将该情况视为控制测试中的偏差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小结
控制测试是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时的重要审计程序之一,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拟信赖的控制出现偏差,需要了解控制偏差并确定是否实施追加的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可能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实质性程序阶段获取的证据不足,进而未能识别被审计单位潜在的重大错报风险。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2号》等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开展控制测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控制测试范围时,需要考虑对控制的信赖程度、拟信赖期间控制的运行频率、控制运行有效性的时间长度、控制的预期偏差率等因素。
二是执行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其拟信赖的特定时点或整个期间的控制,为预期信赖程度提供恰当的依据,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并记录测试结果。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对选取的样本实施审计程序,应当将该情况视为控制测试偏差。
三是发现控制测试存在偏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识别偏差并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若发现控制偏差是系统性偏差或人为有意造成的偏差,应当考虑舞弊风险以及对总体审计策略及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影响。
三、典型会计案例研究
(一)研发支出及无形资产相关问题
案例一:关于外购在研专利技术的会计处理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公司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为更好地进行药品研发,A公司与甲公司开展合作。甲公司授予A公司某在研药物技术在中国范围内独占且不可转让(包括转授权)的实施许可权,该在研药物尚处于Ⅱ期临床试验阶段。A公司在该专有药物技术基础上,继续对相关药物进行研发。后续由A公司提交新药品上市申请,新药物的相关证书、药物生产权等归A公司独有,A公司与甲公司分享后续药物批量生产收益。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规定,A公司将向甲公司支付固定许可费1500万元,A公司全额承担后续研发所需费用。
A公司将外购在研项目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月摊销,后续根据研发项目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分别计入开发支出或研发费用。
问题:A公司对于外购在研专利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外购研发项目并后续用于自行研发的相关支出,其会计处理应遵守企业内部自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政策。若该外购研发项目用于公司自身研究阶段或尚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的开发阶段,则公司应将其相关支出予以费用化,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可通过将其对外出售等方式,在未来期间很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A公司外购的在研药物技术不可对外转让,表明该技术不能通过对外出售的方式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A公司应结合自身内部自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政策,综合判断外购的在研药物技术是否仍处于研究阶段或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的开发阶段。若外购在研技术尚未满足资本化条件,则A公司应将相关支出作为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
4-3 外购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外购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外购研发项目并后续用于自行研发的相关支出,其会计处理应遵守企业内部自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政策。若该外购研发项目用于公司自身研究阶段或尚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的开发阶段,则公司应将其相关支出予以费用化,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可通过将其对外出售等方式,在未来期间很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案例二:关于委托开发软件摊销时点
1.案例及相关问题
B公司委托某软件开发企业对其外购基础信息系统进行定制化开发。合同总价2000万元,按照五年分期付款。软件开发企业在B公司内部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定制化软件开发。
双方合同约定,软件开发企业完成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定制化软件的安装、设置等工作后,由B公司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主要由B公司部分用户内部测试使用,软件开发企业会根据B公司的测试反馈优化软件,在反馈问题解决后进行终验。
上述开发软件上线试运行后,已具备初步设计功能,但部分模块仍需测试调整,故终验时点与初验时点时间跨度较大。
问题:B公司如何确定委托开发软件开始摊销时点?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应在其可供使用时开始摊销。
本案例中,由于B公司后续试运行中还需进行测试调整,公司应结合该定制化软件的具体功能、开发情况、验收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其测试调整是否构成重大调整。若软件的主要功能均已实现,后续终验仅是程序性验收,不影响软件的主要功能与使用状态,通常表明软件上线试运行后达到了可供使用状态,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若软件上线后未实现其主要功能,仍需根据测试情况进行重大调整,则在相关功能达到可供使用状态时才能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小结
当前,创业板改革不断深化,旨在更好服务高成长创新企业。创新成长企业通常研发投入较多,对净利润等影响较大,研发投入的会计处理值得关注。研发支出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涉及专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业务实质审慎作出专业判断,防止企业通过研发支出资本化或推迟无形资产摊销时点等方式调节利润。
关于外购在研专利技术的会计处理,要综合判断该技术是否已满足企业内部资本化条件,若外购技术仍处于研究阶段或未达到资本化时点,且无法通过对外出售等方式独立产生经济利益,则相关支出应予以费用化,不得确认为无形资产。关于委托开发软件摊销时点,准则明确无形资产应自可供使用时开始摊销,公司不得以终验或初验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应结合软件功能实现程度综合判断试运行期间的测试调整是否构成重大调整。
(二)股份支付相关问题
案例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公司定向增发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6年,C公司实施股票定向增发,认购者包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与C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者。此次C公司股票定向增发的价格按照“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确定,且对于发行的股票均设置了禁售期。假定C公司的定向增发方案及增发价格是C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外部投资者商讨博弈的结果,股票定向增发价格可以代表其公允价值,且C公司对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实施控制,无需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此外,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员工自有资金,以此次定向增发的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员工持股计划中,计划的相关份额已分配至每位参与计划的员工,员工是否享有股票增值收益与其后续在C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关。
问题:员工持股计划参与C公司定向增发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C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如果其认购的条件及价格与C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者之间没有区别,均能代表公允价值,即员工未获得额外的好处,C公司亦未就获取员工服务付出对价,不存在对员工的激励,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C公司定向增发不构成股份支付。
3.相关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案例四:关于非控股股东向联营企业高管无偿授予联营企业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案例及相关问题
截至20X6年6月,D公司持有联营企业甲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0%。根据D公司、甲公司控股股东、甲公司总经理张某签署的协议,如果甲公司在未来三年完成业绩增长指标,那么D公司与甲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各自持有的甲公司股权比例,分三年共授予张某12%的甲公司股权。
问题:对于甲公司、D公司而言,D公司授予甲公司总经理张某甲公司股权的协议安排,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股份支付的授予方可以是集团内任何主体及其股东,股东身份并未被局限于控股股东。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对于甲公司而言,D公司授予甲公司总经理张某甲公司股权应作为集团内股份支付,适用股份支付准则。此外,由于甲公司作为接受服务企业,未负有结算义务,应将前述股权授予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确认股权激励费用和资本公积。
对于D公司而言,其向张某授予的并非集团内权益工具,而是其持有的一项资产,因此,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此外,由于授予对象张某为甲公司员工,而非D公司员工,D公司未接受张某提供的服务,因此,对于D公司而言,不适用职工薪酬准则,而应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核算。
在等待期内,甲公司按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相应确认了股权激励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D公司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要求进行相应确认,分别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和投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相关规则
(1)同案例三。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年)》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12 集团内股份支付
三、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股份
集团内股份支付,包括集团内任何主体的任何股东,并未限定结算的主体为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的权益工具满足股份支付条件时,也应当视同集团内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小结
实务中股份支付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公司相关交易是否构成股份支付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审慎作出职业判断,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在判断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时,需要重点判断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条件及认购价格是否公允。对于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股份支付的授予方可以是集团内任何主体及其股东,股东身份并未被局限于控股股东。
四、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一)财政部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1.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
2026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的会计处理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含义并细化了相关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的判断原则;二是对合同挂钩工具的含义作出了细化说明,明确其具有无追索权特征,并细化了相关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的判断原则和具体要求;三是明确新旧衔接规定。另一方面,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作出进一步细化指导。一是明确可兑换性的定义以及评估可兑换性的具体要求;二是明确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和估计方法;三是明确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有关披露要求;四是明确新旧衔接规定。
2.财政部发布《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
2026年6月23日,财政部发布《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用于规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促进财务共享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会计工作数智化转型。主要包括总则、应用环境、应用程序、财务共享服务的数智化建设四个部分,其中,应用程序部分包括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规划与建设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营与评价两部分内容。
3.财政部发布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26年8月5日,财政部发布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本次修订聚焦财务报表列示与披露的优化完善,不涉及会计确认和计量要求的调整。核心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利润表结构。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以便于更加清晰有效地区分企业利润来源、分析企业财务业绩,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结构性。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
二是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
三是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从而有助于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更加清晰、充分列报。
四是完善“重要性”的定义。该修订提出了更加严格、完善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明确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
(二)证监会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1.中国证监会部署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
为深入推进和持续巩固新“国九条”以来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工作成效,2026年4月,中国证监会部署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更加突出早发现、强防范、优机制三项目标,一体推进发现、惩处、退市、投保有机衔接。主要聚焦四方面重点任务:一是进一步严密监管发现网络,优化分类监管,加强预警信号监测排查,强化监管大数据仓库信息查询和财务舞弊AI大模型应用;二是进一步落实严惩重罚要求,坚决落实造假退市、占用偿还、退市不免责的监管要求,坚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三是进一步构筑公司和中介把关两道防线,切实约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压实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职责,鼓励中介机构积极“吹哨”;四是进一步完善综合惩防长效机制,推进贯通式一体化执法,推动更多代表人诉讼等典型案例落地,完善第三方配合造假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2.中国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央地协同工作推进会
202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央地协同工作推进会,研究推进综合惩防工作。会议指出,自2024年7月5日以来,央地合力显著增强,工作成效逐步显现:一是加大查处力度。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247起,作出行政处罚156起。二是合力惩治配合造假。建立第三方配合造假移送通报机制。三是加强行刑衔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财务造假犯罪线索134起。检察机关对95起财务造假案件涉及的267人提起公诉,挂牌督办55起重大案件。四是推动投资者民事赔偿渠道进一步畅通。
会议认为,下一步打击和防范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需要继续同向发力、协同共治。一是继续完善联合惩戒,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失信约束,构建防治造假机制。二是继续强化监管协作,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增强风险处置合力。三是继续打击配合造假,进一步完善线索通报与反馈机制,加大处置力度,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要统筹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共同营造“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市场生态。
(三)国际会计审计政策资讯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合并豁免——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6年5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合并豁免——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拟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中小主体准则)第9.3段进行有限范围修订,针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母公司,引入一项豁免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例外规定,即其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遵循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且在该财务报表中,其子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根据反馈意见决定是否推进该修订,并计划于2026年底前完成。该修订与第三版中小主体准则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适用于自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并允许中小主体提前采用。
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
2026年5月27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替代此前的过渡性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管制递延账户》,以减少实务中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准则明确规定了目标与适用范围,管制资产、管制负债、管制收益和管制费用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等内容,将于2029年1月1日生效,允许企业提前采用。采用该准则的企业应当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财务报表编制基础》要求的追溯调整法,或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规定的调整后的追溯调整法。该准则将影响受到费率管制的企业,例如提供电力、自来水、燃气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