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直是大家重点关心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时需要警惕哪些误区?又该如何应对?我们一起来看看!
免征门槛(起征点)清清楚楚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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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期间 |
销售额 |
增值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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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 |
<10万元 |
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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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 |
<30万元 |
例如:A旅游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旅游销售收入100万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代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80万元后,销售额20万元(<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相关规定可以点击以下链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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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可以!
未达到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达到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规提醒
?误区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但季度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可免征增值税。
纠正1:需区分情况: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当月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若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但季度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误区2: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未达起征点的部分销售额可免征增值税。
纠正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误区3: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开具专用发票部分可免征增值税。
纠正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若享受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误区4:所有业务均适用3%征收率减按1%政策。
纠正4: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应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误区5:公司与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没有开票需求,不开具发票不需要申报增值税收入。
纠正5:未开票收入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就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