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及配套解读。13号公告聚焦企业合并、分立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东对应部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部分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并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股东的所得税衔接规则。新规主要解决股东数量多、类型复杂情况下,各方难以统一采用同一税务处理方式的实务难题,提升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可操作性。本文将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解读13号公告带来的变化。
本文要点
1
59号文定义六类企业重组,建立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框架。
2
13号公告基于59号文,针对“合并”和“分立”,提出了优化“一致性处理”的征管口径。
3
新规允许符合条件的部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部分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4
居民企业股东的企业所得税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同一项重组中并行衔接。
一、59号文:企业重组所得税的基础框架
根据59号文规定,企业重组包括六类:

13号公告此次调整的重点,仅是其中的企业合并和分立。
59号文同时建立了两条税务处理路径: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是递延纳税。企业还需同时满足合理商业目的、资产或股权比例、股权支付比例、12个月经营连续性和股东持股要求等条件。合并、分立还有各自的专门要求,例如股权支付金额通常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二、从59号文到13号公告:各文件解决什么问题

59号文的出台,大大降低了企业并购重组交易中的税务负担,但是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原定条件过高,限制了可适用范围,对企业并购重组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因此,我们看到后续出台了财税〔2014〕109号以及新发布的13号公告,均是在合理范围内降低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13号公告更是创新性地提出了同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调整机制,解决哪些当事方需要达成一致、不同部分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及重组后如何跟踪等操作问题,确保了税法征收的公平性。
三、原来的难题:多元股东难以统一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要求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统一采用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实操中,诸如上市公司或多元股东的企业情况较为普遍,可能同时存在居民企业、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和非居民企业等股东。各类主体适用的所得税制度不同,往往难以取得全部当事方的一致意见,即使交易满足其他条件,也可能因此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13号公告:符合条件的部分可分别处理
对于企业合并、分立,13号公告的主要规则包括:
1
允许分别处理: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所持股权及对应的资产、负债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2
超过50%门槛: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须超过50%。
3
必须参与的股东:持股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须达成一致,并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分立)企业达成一致。
4
其他条件继续适用:59号文规定的其他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仍需同时满足。
5
12个月限制:持股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重组取得的股权;其他达成一致的股东如转让后导致一致比例不再超过50%,也会影响政策适用。
6
一般性税务处理部分的简便方法:合并(分立)企业可选择沿用原计税基础,并将对应的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差额作为一项单独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税前摊销。该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五、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如何衔接
假设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乙企业三家居民企业股东分别持股45%、10%和5%,自然人股东持股40%。三家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60%,并与甲、乙企业达成一致。假设其他条件均已满足:
-
60%股权及对应资产、负债可采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
其余40%对应资产、负债在企业层面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
自然人股东本人按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处理。
由此,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层面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和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可以在同一项重组中并行衔接。自然人股东的个税处理,不再阻断居民企业股东对应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已明确自然人可以作为合并、分立中的相关股东。1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和非居民企业也可以作为相关股东,并按各自适用的现行所得税规定处理。
致同观察
13号公告降低了多元股东结构下企业合并、分立的协调障碍,优化了一致性处理的征管口径,但并未取消59号文的其他条件,也不能扩大适用到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其他重组类型。
同一交易中并存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后,所得划分、计税基础台账及12个月后续监控会更为重要。
企业接下来应当怎么做
-
确认重组类型及重组日,判断13号公告能否适用;
-
梳理股东类型和持股比例,核对“超过50%”、“不低于5%”及“前十大”口径;
-
分层测算企业层面、居民企业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影响;
-
完善一致意见、申报资料和计税基础台账,并跟踪12个月内的限制条件。
13号公告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业务。重组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相关规定确定,不宜仅以协议签署日判断。
本内容版权归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有。未经我方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转载、复制、修改、传播本内容,亦不得将本内容用于任何人工智能(AI)技术的开发、训练、优化或衍生内容生成(无论用于商业、研发、学术研究或其他目的)。经授权转载的,须完整转载原文并清晰注明来源为“致同官方微信公众号”。本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具体情况的专业建议,我方不对任何因使用本内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