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鉴证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示例2:600008.SH首创环保
首创环保集团设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气候变化目标,通过系统化的监测机制与科学的核算方法,精准计量范围一、范围二及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持续追踪和推动碳减排进程,公司依托系统化的监测机制,建立技术创新与管理优化相结合的双轮驱动模式,稳步推进自身运营及其全价值链的碳中和目标。



附录: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鉴证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示例3:00992.HK 联想集团
附录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鉴证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示例4:601998.SH/00998.HK 中信银行
1.2 温室气体排放管理
1.2.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2025年度,本行构建覆盖自身运营与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量化管理体系,通过常态化台账管理、标准化核算机制建立等方式,持续夯实数据质量。在自身运营侧,本行制定《中信银行绿色运营能碳管理工作指南》,强化基层人员专业能力,并将数据质量纳入分行综合绩效考核及自身运营条线考核,以系统化管控提升排放数据的准确性与可信度。在投融资侧,本行将碳核算作为落实“双碳”战略与ESG治理的重要抓手,持续开展方法学探索与数据质量优化,为全面、科学评估本行气候影响与转型成效提供支撑。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2025年度,本行各分行积极探索区域性环境信息披露实践,披露其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测算结果。未来,本行将持续开展投融资碳排放核算工作,研究优化数据质量和核算方法,进一步提升投融资碳核算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1.2.2 温室气体减排措施
自身运营端:有关本行在自身运营端为应对环境(气候)风险采取的具体管理举措,请参阅本报告“环境篇”的“能源与资源管理”章节。
投融资业务:有关本行在投融资业务中为应对环境(气候)风险采取的具体管理举措,请参阅本报告“环境篇”的“绿色金融”章节。
采购价值链:有关本行在供应链管理中为应对环境(气候)风险采取的具体管理举措,请参阅本报告“社会篇”的“供应链管理”章节。
附录


35 本指标含本行购买的部分商品(纸张、包装材料、墨盒、硒鼓、碳粉、色带等)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排放根据中国产品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系数、Ecoinvent数据库因子进行计算。
36 本指标覆盖范围包括总行以及37家境内分行,相关排放根据中国产品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系数进行计算。
鉴证
毕马威华振对中信银行执行有限保证鉴证(仅在中信银行总行及郑州分行层面开展工作),通过与可持续发展报告主管部门以及参与提供报告信息的部门进行访谈,询问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收集、汇总工作程序的设计及运行情况;将鉴证的可持续发展信息中的财务指标信息与财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一致性比对;对鉴证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实施分析程序,在分析程序的基础上,选取鉴证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实施抽样检查和重新计算;及其他必要的其他程序,鉴证的可持续信息包括:




示例5:601658.SH/01658.HK 邮储银行

注:
1. 统计口径:统计口径为全行自营机构口径。(核算范围不包括代理网点)
2. 范围一温室气体排放量:无工业制程排放,以及暂未核算无组织逸散排放。
3. 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量:统计的是外购电力和外购热力。
4. 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量:统计的是“类别 1: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中的办公用纸和市政用水。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鉴证

四、总结
从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实践来看,企业实际披露水平与准则规范要求之间仍存在显著层级差距。以行业头部企业为例,前述五家样本公司虽已完成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排放全覆盖披露,但披露深度呈现明显分化。当前行业披露重心正由 “是否开展披露” 转向 “披露质量高低”,关注维度也从单纯列示排放总量,延伸至核算方法阐释、排放范围完整性、排放类别精细化拆分等内容。随着监管政策持续收紧,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信息披露能力亟待同步提升。
附录:中国相关准则及监管指引具体条文
温室气体排放准则、监管指引相关披露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 号——气候(试行)》
第三条 企业在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时,下列情况中,应当使用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该信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
(四)选择用于核算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监督,并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气候相关信息进行鉴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行业通用指标相关的信息:
(一)温室气体排放;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产生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披露时,可以使用与其自身报告期间不同的价值链中其他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使用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的最新数据来源计量和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报告周期长度相同;
(三)披露在企业报告日与价值链中其他企业的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核算温室气体排放,并披露核算依据。在国家相关部门尚未发布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的领域,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时,可以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作为核算依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用于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包括下列信息:
(一)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包括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其在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时所使用的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
(二)选择用于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的原因,以及该核算方法与第二十六条所述目标之间的关系;
(三)报告期内企业对核算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的变更及原因(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范围一和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量,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合并企业(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和其他被投资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未合并子公司)的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其基于位置的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提供已签订的有助于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合同信息或者结算信息。企业也可以披露其基于市场的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本准则豁免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或者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合同信息。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基于其价值链以及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类别,确定并披露其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计量中所包含的类别。企业可以将其范围三第十五类“投资”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限定在融资排放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业务涉及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者保险业务的,应当披露与其融资排放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估计。企业计量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时,应当优先使用以下输入值和假设:
(一)基于直接计量获取的数据;
(二)企业价值链中特定活动的数据;
(三)在使用非直接从企业价值链活动中获得的数据时,如实反映价值链活动、企业排放所在地、所用技术的及时数据;
(四)经内部或者外部验证的数据。
在同等情况下,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直接计量。
第三十七条 企业使用估计来计量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可以使用下列两种类型的输入值:
(一)代表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活动的数据;
(二)将本条(一)转换为温室气体排放的排放因子。
在极少数情况下,企业尽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估计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当披露其对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方式。
(二)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第二十四条 披露主体应当核算并披露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将不同温室气体排放量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温室气体范围1排放量、范围2排放量,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
本所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温室气体排放等数据进行核查或鉴证。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温室气体排放透明度和可比性,本所鼓励披露主体按照下列分类提供不同范围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一)业务单位或设施;
(二)国家或地区;
(三)来源类型(燃烧、加工、电力、供暖、制冷和蒸汽等)。
第二十六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所依据的标准、方法、假设或计算工具,并说明排放量的合并方法(如股权比例、财务控制、运营控制等)。报告期内核算标准、方法、假设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具体影响。
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十四)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列明的7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氢氟碳化物、三氟化氮、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
(十五)二氧化碳当量:是指气体的公吨数乘以其全球变暖潜势(GWP)。
(十六)温室气体范围1排放: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来源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例如,在拥有或控制的锅炉、熔炉、运输工具等设备中燃烧燃料产生的排放,化学品、水泥、钢铁等的生产和加工产生的排放,未经物理控制而有意或无意的温室气体释放等。
(十七)温室气体范围2排放:是指企业消耗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制冷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十八)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是指发生在企业价值链上游和下游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在温室气体范围2排放中),包括下列来源:(1)购买的货物和服务;(2)资本货物;(3)不包括在范围1温室气体排放或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的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4)上游运输和分配;(5)操作中产生的废物;(6)商务旅行;(7)雇员通勤;(8)上游租赁的资产;(9)下游的运输和分配;(10)销售产品的加工;(11)销售产品的使用;(12)售出产品的报废处理;(13)下游租赁的资产;(14)特许权;(15)投资。
(三)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
第四节 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流程和方法
一、界定组织边界
组织边界决定了披露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因此,披露主体在对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和报告前,需首先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组织边界。常用的方法包括股权比例法和控制权法等。需要注意的是,披露主体所选用的组织边界界定方法需一致,即披露主体不应对不同的业务单位应用不同的界定方法。
在采用股权比例法下,披露主体根据其在业务中的股权比例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使用股权比例法时,披露主体与业务之间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所有权结构),披露主体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反映其经济利益的比例。
在控制权法下,披露主体需要核算其所控制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量。其中,披露主体不核算享有权益但不具有控制权的业务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当采用控制权法时,披露主体应选择运营控制权法或财务控制权法。
表2.9 组织边界的定义方法

二、界定运营边界
披露主体在确定组织边界后,需要设定其运营边界,即识别与其运营相关的排放。与运营相关的排放可分为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与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其中,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指来自披露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排放;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指由披露主体活动导致的、但发生在其他披露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排放。
温室气体排放还可分类为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排放。
表2.10 温室气体排放范围

三、界定时间范围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时间范围,应与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
四、识别温室气体排放源
披露主体在确定排放组织和运营边界后,根据自身运营生产流程及相关生产设备开始识别边界内相关排放源。
表2.11 温室气体排放源

五、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一)范围一排放计算方法
范围一温室气体排放量一般采用排放因子法或者物料平衡法进行核算。排放因子是每一单位排放源活动水平(如每吨煤)所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具体核算方法可以参考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等;排放因子可以参考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
在核算并披露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时,披露主体应当将不同温室气体排放量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不同温室气体的特性不同、对全球增温的影响不同,全球变暖潜势值(GWP)是最常用于将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的指标,代表在给定时间内,不同温室气体相对于二氧化碳对全球变暖的贡献程度。GWP值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定义并定期更新,如根据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甲烷的100年时间范围全球变暖潜势值为28,即表明排放1吨甲烷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相当于28吨二氧化碳。
(二)范围二排放计算方法
一般而言,公司涉及的范围二排放源以外购电力和外购热力为主,主要采用排放因子法计算。
1.公司购入的电力消费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E外购电——外购电力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D电——核算和报告年度内的外购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EF电——电网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兆瓦时(tCO2/MW·h)。
对于电网排放因子的选择,可以参考使用生态环境部不定期更新发布的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公司购入的热力消费所对应的热力生产环节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E外购热——外购热力所对应的热力生产环节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D热——核算和报告年度内的外购热力,单位为吉焦(GJ);
EF热——热力消费的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吉焦(tCO2/GJ)。
若外购热力可溯源,具备实测条件,可采用供热单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若条件不具备,热力供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可采用推荐值0.11吨CO2/GJ,同时根据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数据及时更新。
(三)范围三排放计算方法
范围三排放可分为上游排放和下游排放,共包括15个类别。上游排放是指与购买或收购的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下游排放是指与售出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有条件的披露主体可以就温室气体范围三排放量进行核算,明确纳入其核算的具体排放类别。
如果核算全部类别的范围三排放难度较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先行核算部分重要类别,后逐步扩大核算范围。例如,部分企业可能并无任何租赁资产,因此类别8“上游租赁的资产”以及类别13“下游租赁的资产”均不适用;如预计范围三排放中的部分类别在规模上与其他排放源相比显著较小,或由于数据缺乏、收集数据能力有限以及其他限制因素,可以暂不核算。
披露主体计算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量时,一般使用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两种类型的数据,进而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二氧化碳当量(CO2e)= A × EF × GWP
A——活动数据
EF——排放因子
GWP——全球变暖潜势值
其中,活动数据是对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水平的量化测量;排放因子是指将活动数据转化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因子;全球变暖潜势值主要用于将其他温室气体统一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CO2e)。
(四)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守则》
D 部分:气候相关披露
17.(1)发行人须按第28(a)、28(b) 及29 段的规定强制披露其范围1温室气体排放及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
(2) 如发行人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HSCLI)成分股,须就2026 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强制披露本部分所规定的资料。
注: 本第17(2) 段适用于在紧接汇报年度之前全年属HSCLI成分股的发行人。发行人一旦须遵守本守则D部分的强制披露规定,即使其后不再是HSCLI成分股,也仍须继续遵守有关规定。
(3) 本交易所鼓励(但非强制)发行人根据第36 段披露行业指标。
(IV)指标及目标
温室气体排放
28.发行人须披露汇报期内的温室气体绝对总排放量(以公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并分为:
(a)范围1 温室气体排放;
(b)范围2 温室气体排放;及
(c)范围3 温室气体排放。
29.发行人须:
(a)除非管辖机关或发行人上市之另一交易所另有要求,否则发行人须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 年)》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
(b)披露其用于计量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包括:
(i)发行人用于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方法、输入资料及假设;
(ii)发行人为何选择该计量方法、输入资料及假设计量温室气体排放;及
(iii)发行人在汇报期对计量方法、输入资料及假设进行的任何变更以及变更原因
(c)就根据第28(b) 段披露的范围2 温室气体排放,披露其以地域为基准的范围2 温室气体排放,并提供有助于了解该排放的任何所需合约文书的资讯;及
(d)就根据第28(c) 段披露的范围3 温室气体排放,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范围3)核算与报告标准(2011 年)》所述的范围3 类别披露发行人计量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中包含的类别。
注:
1.发行人在选择用于计量其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方法、输入资料及假设时,须使用在汇报之日其可以无需付出不必要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一切合理且有依据的资料。
2.发行人根据第28 段的规定计量其温室气体排放时,也可使用与其自身汇报期不同的汇报期资料,前提是该资料是取自其价值链中汇报期与发行人不同的实体,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a)发行人是使用其价值链中这些实体提供的最新数据(过程中可以无需付出不必要成本或努力)来计量和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
(b)汇报期长度相同;及
(c)发行人披露其价值链中实体的汇报期与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日期之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和与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情况变化的影响。
本内容版权归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有。未经我方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转载、复制、修改、传播本内容,亦不得将本内容用于任何人工智能(AI)技术的开发、训练、优化或衍生内容生成(无论用于商业、研发、学术研究或其他目的)。经授权转载的,须完整转载原文并清晰注明来源为“致同官方微信公众号”。本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具体情况的专业建议,我方不对任何因使用本内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