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变动概述
(一)准则整体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通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财政部通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对套期会计准则进行了整体修订。
(二)准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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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文件 |
涉及问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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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 |
关于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5]18号) |
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关会计处理 |
已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2017年修订)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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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5日 |
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
问: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日常销售或采购非金融项目的合同或合同组合(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如果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24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四章纳入该内容。 |
应用指南变动概述
(一)历年版本
有关套期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包括以下几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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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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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 |
《准则讲解2006》第二十五章套期保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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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 |
《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五章套期保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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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 |
《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五章套期保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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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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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 |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四章套期会计 |
(二)历年变动概述
- 关于套期有效性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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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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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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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补充评价套期是否有效时应注意的三点:利率风险的估计方法;对货币时间价值的考虑;停止运用套期会计的时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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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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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2017年修订)已改变套期有效性评价原则,删除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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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套期工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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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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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通常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时,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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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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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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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拓宽了可以被指定的套期工具的范围,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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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被套期项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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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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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1)关于非金融项目的组成部分是否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通常情况下,企业难以区分和计量与非金融项目特定风险(不包括外汇风险)相关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因此,企业在将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对应的被套期风险只限于与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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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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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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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拓宽了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增加了以下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一是允许将非金融项目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例如非金融项目风险敞口的某一风险成分(如铜线价格中的铜基准价格风险)或某一层级(如库存原油中最先实现销售的100桶原油的价格风险);二是允许将一组项目的风险总敞口和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三是允许将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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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套期有效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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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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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关于高度有效套期的认定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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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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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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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取消了现行准则中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更加注重预期有效性评估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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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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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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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的条件 |
关于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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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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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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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引入了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如果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可以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通过调整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使其重新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从而延续套期关系,而不必如原准则所要求先终止再重新指定套期关系。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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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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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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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增加关于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
“由于期权的内在价值和远期合同的升水通常可以单独计量,为便于提高某些套期策略的有效性,套期保值准则允许企业在对套期工具进行指定时,就期权和远期合同作出例外处理,即: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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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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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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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引入了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首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被套期项目的性质,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的(如对预期商品采购进行套期),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交易成本的特征,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当采用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如对6个月内的商品存货进行套期),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为保护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规避风险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期间内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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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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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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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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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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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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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新增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如贷款承诺)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应当撤销指定。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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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8.关于将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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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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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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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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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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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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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新增解释,强调将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相关文件应记录足够的预期交易具体信息,不得仅对某一期间销售量或购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指定。该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2019年3月议程决议“当特定衍生工具被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对极可能要求的应用”所强调原则一致。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被套期项目组合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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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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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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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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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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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补充被套期项目组合的处理原则。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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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根据准则第二十二条,补充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在套期期间及履行确定承诺时的会计处理。 |
准则原文略 |
-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的具体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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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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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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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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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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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补充被套期项目组合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原则。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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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根据准则第二十五条,补充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的具体会计处理。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套期业务的会计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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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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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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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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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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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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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根据2023年发布的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补充,增加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日常销售或采购非金融项目合同、一组形成净敞口合同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套期业务,可采用金融工具准则而不是套期会计的选择权。 |
准则原文略 |
《应用指南2024》其他具体修订详见后述第三部分。
《应用指南2024》主要变动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四章套期会计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重新编写,以下为新版应用指南主要变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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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修订段落 |
简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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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体要求 |
一、总体要求 企业开展的套期业务符合本章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且企业选择运用套期会计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第三十八章金融工具列报有关套期会计披露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企业开展的套期业务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但企业未选择运用套期会计的,应当适用其他相关章的规定。 |
统一体例,总体概括套期业务适用准则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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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实物交割的买卖非金融项目合同 |
四、关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二)被套期项目 1.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将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在相关文件中记录足够具体的有关预期交易的时间、数量等信息,以便其在此类交易发生时能够识别该交易是否为被套期的交易,而不能仅对某一期间销售量或购买量的一定百分比进行指定。 |
新增解释,强调将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相关文件应记录足够的预期交易具体信息,不得仅对某一期间销售量或购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指定。该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2019年3月议程决议“当特定衍生工具被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对极可能要求的应用”所强调原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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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项非衍生工具的合并 |
五、关于套期关系评估 (一)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2.套期有效性要求。 如果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特定权重将导致套期无效部分,企业应当确定该套期无效部分是否具有商业理由。例如,企业使用标准咖啡期货合同对100吨咖啡采购进行套期,每份期货合同的标准数量为37500镑(1磅=0.4536千克)。企业只能使用5份或6份合同(分别相当于85.0吨和102.1 吨)对100吨的咖啡采购进行套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由其实际使用的咖啡期货合同数量形成的套期比率来指定套期关系,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对28吨铜采购进行套期,该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的标准交易单位为5吨/手。企业只能使用5手或6手铜期货合约(分别为25吨和30吨)对28吨铜采购进行套期。在该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实际使用的铜期货合约数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来指定套期关系,因为由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权重不匹配导致的套期无效部分不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
修改无效套期应用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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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利息计算 |
(五)一组项目套期的会计处理 2.其他一组项目套期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除上述有关风险净敞口套期会计处理规定外,对于被套期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针对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所引起的相关利得或损失,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适用于被套期项目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情形);涉及调整被套期各组成项目账面价值的,应当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相应调整。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关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当履行确定承诺而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时,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以包括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
根据准则第二十二条,补充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在套期期间及履行确定承诺时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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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
(五)一组项目套期的会计处理 2.其他一组项目套期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除上述有关风险净敞口套期会计处理规定外,对于被套期项目为一组项目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在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时,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转出金额在被套期各组成项目中分摊,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2)对于不属于前述(1)情形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企业应当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
根据准则第二十五条,补充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的具体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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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投资及相关利息处理 |
(五)一组项目套期的会计处理 2.其他一组项目套期的会计处理。 此外,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日常销售或采购非金融项目的合同或者一组类似的合同(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的,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选择将上述合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无需按照套期会计进行处理。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一组形成净敞口的上述合同进行套期的,如果净敞口变动频繁,采用套期会计通常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选择将一组形成净敞口的上述合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
根据2023年发布的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补充,增加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日常销售或采购非金融项目合同、一组形成净敞口合同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套期业务,可采用金融工具准则而不是套期会计的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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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账务处理 |
八、关于衔接规定 (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对已存在的套期关系进行评估。对于不符合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业务,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本章有关终止套期会计方法的原则处理。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符合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业务,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套期会计准则转换 本准则规定,本套期会计准则施行日(以下简称施行日)之前套期会计处理与本准则章要求不一致的,企业不作追溯调整。同时,要求企业在本准则施行日应当按照本准则章的规定对已存在的套期关系进行评估。在符合本准则章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再平衡,再平衡后仍然符合本准则章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将其视为持续的套期关系,并将再平衡所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本准则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章的规定,对在比较期间最早的期初已经存在的、以及在此之后被指定的套期关系进行追溯调整: (1)企业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2)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规定的情形。由于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对手方变更为一个或多个清算交易对手方(如清算机构或其他主体),以最终达成由同一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清算的目的。如果存在套期工具其他变更的,该变更应当仅限于达成此类替换交易对手方所必需的变更。 |
统一体例,增加首次执行及转换衔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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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订 |
统一体例及表述,修订个别案例金额、年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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