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变动概述
(一)准则整体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通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财政部通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了整体修订。
(二)准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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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文件 |
涉及问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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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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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问题五 |
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
已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017年修订)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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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问题四 |
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已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017年修订)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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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问题二 |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已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017年修订)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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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问题九 |
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
已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017年修订)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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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问题十 |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财会[2008]11 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认股权持有人没有行权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已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017年修订)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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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问题二 |
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已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017年修订)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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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问题四 |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已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017年修订)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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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问题二 |
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
已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017年修订)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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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问题二 |
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一章纳入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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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工作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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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 |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 |
7.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准则实施过程的流程控制和动态管理,完善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治理机制和管理措施,改进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及时、充分识别预期风险,按规定计提信用风险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模型和参数的调整应当有理有据,反映预期信用风险变化,重要模型和关键参数的调整应有专家论证并报董事会审批。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中新冠肺炎疫情下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相关规定。 8.企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向其他企业提供的委托贷款、财务担保或向集团关联企业提供资金借贷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其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采用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简化处理方法。 9.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 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 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10.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且结合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金融企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列示。 例如,银行从事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企业不得将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记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或在利润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列示。再如,银行评估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估并记录各类担保、担保物和其他担保安排,以及议定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编制和处理相关文件、达成交易等相关活动而收取的补偿,构成金融资产实际利率组成部分,银行应当以此为基础计算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不得记入“利息收入”科目。 12.对于可回售工具,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的可随时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例如属于有限寿命工具的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的份额、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的结构化主体的份额,如果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第三章中规定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条件,发行方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作为权益工具列报,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由于上述金融工具对于发行方而言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对于投资方而言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方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3.根据《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 号),企业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统一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会计政策。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可以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1)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2)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该豁免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后的财务报告期间不再适用。 |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一章纳入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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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 月 |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 |
9.企业在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当成本不能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仅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一章纳入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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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 月 |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 |
18.企业通过不同部门或不同时点取得并持有的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工具投资整体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企业可以基于“单项”权益工具投资进行金融资产分类,即可以分别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19.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不得以应收账款尚处于信用期内或信用卡年费未逾期等为由不对其确认损失准备。 企业在对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进行估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类型、所处行业、信用风险评级、历史回款情况等信息,判断同一账龄组合中的客户是否具有共同的信用风险特征。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企业不应继续将应收该客户款项纳入原账龄组合计提损失准备。 |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一章纳入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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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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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 |
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 |
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一)——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 |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一章未纳入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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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 |
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 |
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二)——不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简化方法 |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一章未纳入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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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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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共发布金融工具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共计约25个,《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一章基本纳入此类问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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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变动概述
(一)历年版本
有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应用指南包括以下几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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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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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 |
《准则讲解2006》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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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 |
《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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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 |
《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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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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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 |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二)历年变动概述
- 关于适用金融工具准则的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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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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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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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增加适用金融工具准则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判断条件。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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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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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重新梳理适用金融工具准则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判断条件及各条件之间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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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补充已作为衍生工具处理的买卖非金融项目合同后续又发生实务交割的处理,强调不得转回原衍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也不得调整相关非金融项目成本或收入。 |
原文规定:“对于属于本章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企业按照本章的规定作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后又发生实物交割的,企业应在发生交割时终止确认该衍生工具,并按照交割当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以及其他应支付(若为采购)或应收取(若为销售)的款项确认相关非金融项目或销售收入,而不得转回前期已就该衍生工具确认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也不得按此调整相关非金融项目的成本或销售收入。” |
- 关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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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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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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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新增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处理规定。 |
原文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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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强调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公允价值时按公允价值相关规定执行。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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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未纳入原限售股内容,总体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和计量原则处理,新增可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处理。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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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公允价值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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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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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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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增加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公允价值估计具体指引。 |
原文规定:“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时公允价值通常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估值技术进行估计。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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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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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删除该指引,总体适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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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相关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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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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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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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补充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具体要求 |
“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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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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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删除该指引,总体适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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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对付款额或收款额估计数的修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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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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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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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企业对付款额或收款额的估计数进行修正时,应调整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金融工具组)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实际和休整后的预计现金流量。企业应通过按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重估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相关调整金额应作为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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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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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删除该指引,总体适用新准则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规定。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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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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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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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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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补充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
原文规定:“企业采用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法律或通行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取或交付金融资产。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发生的证券、外汇买卖交易通常采用常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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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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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同《准则讲解2010》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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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7.关于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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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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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提供具体判断指引。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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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增加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的判断指引。 |
原文规定:“企业对入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合理地判断其与主合同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应先明确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如果主合同没有明确的或事先确定的到期日,且代表了在某一企业净资产中的剩余利益,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权益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而且嵌入衍生工具需要拥有和同一企业相关的权益特征才能视为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如果主合同不是一项权益工具但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权益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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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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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简化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分拆 |
原文规定:“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有两种模式,从混合合同中分拆或不分拆。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果主合同并非本准则范围的资产,企业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合理地判断其与主合同的关系,根据其经济特征和风险是否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并结合其他条件决定是否分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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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8.关于持有或发行可回售金融工具(混合工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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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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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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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增加企业持有或发行可回售金融工具(属于混合工具)的处理原则,强调应分拆处理。 |
原文规定:“企业在实务中,可能持有或发行可回售金融工具(属于混合工具)。该金融工具的特征在于,持有人拥有该金融工具回售给发行人以换取一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其中,相关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随着可能发生增减变动的权益指数或商品指数的变动而变动。除非发行人在初始确认时将该可回售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否则,发行人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分离嵌入衍生工具(即,与权益工具或商品指数挂钩的本金支付),因为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债务工具)不存在紧密相关。基于此,对于可随时回售以换取与企业净资产价值一定比例份额等值的现金的可回售工具(比如,开放式共同基金单位或某些单位联结投资产品),分离嵌入衍生工具并对其各组成部分进行核算的结果是,发行人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应付赎回金额计量混合工具。其中,应付赎回金额是假定持有人在资产负债表日行使其权利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所需要支付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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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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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澄清企业持有或发行可回售金融工具(属于混合工具)可以不分拆。 |
原文规定:“实务中企业可能持有或发行可回售工具(属于混合合同)。该金融工具的特征在于,持有人拥有将该金融工具回售给发行人以换取一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其中,相关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随着可能发生增减变动的权益指数或商品指数的变动而变动。除非发行人在初始确认时将该可回售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否则,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即与权益工具或商品指数挂钩的本金支付),因为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债务工具)不紧密相关。但是,对于可随时回售以换取与企业净资产价值一定比例份额等值的现金的可回售工具(比如,开放式共同基金份额或某些投资联结产品),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并对其各组成部分进行核算的结果是,发行人在报告期末以应付的赎回金额来计量混合合同,因此可以不分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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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9.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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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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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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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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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问题九增加融资融券业务的确认和计量。 |
原文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街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病区人相应利息费用。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员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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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删除该指引,总体适用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原则。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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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10.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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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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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金融资产分为“四分类”,金融负债“两分类”。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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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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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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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金融资产分类基于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变为“三分类”,金融负债分为“两分类”。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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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11.关于金融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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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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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金融资产减值采用“已发生损失法”。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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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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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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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金融资产减值转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
原文规定:“本准则对金融工具减值的规定通常称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该方法与过去规定的、根据实际已发生减值损失确认减值准备的方法有着根本性不同。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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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12.关于组合方式计提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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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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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强调金融资产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时,对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基本原则。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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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补充强调金融资产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时,对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具体方法。同时,提及初始确认金融资产金额时不确认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则。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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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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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进一步澄清组合方式计提减值损失简化方法相关指引,明确购买或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应考虑损失准备。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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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13.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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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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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重分类具有严格限制。 |
原文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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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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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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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18》 |
明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发生变动时应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金融负债不得重分类。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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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应用指南2024》其他具体修订详见后述第三部分。
《应用指南2024》主要变动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重新编写,以下为新版应用指南主要变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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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修订段落 |
简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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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体要求 |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由第二十三章金融资产转移规范。运用套期会计对套期业务进行的会计处理,由第二十四章套期会计规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相关列报等,由第三十八章金融工具栏报规范。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范。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栏报》规范 企业取得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本章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第三十八章金融工具栏报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栏报》中有关要求进行列报。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以及相关贷款承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除外)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及时、足额地计提减值准备,如实反映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应当考虑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的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及时、足额地计提减值准备,更加有效反映和防控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
重新梳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总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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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实物交割的买卖非金融项目合同 |
二、适用范围 (二)属于本章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对于属于本章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企业按照本章的规定作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后又发生实物交割的,企业应在发生交割时终止确认该衍生工具,并按照交割当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以及其他应支付(若为采购)或应收取(若为销售)的款项确认相关非金融项目或销售收入,而不得转回前期已就该衍生工具确认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也不得按此调整相关非金融项目的成本或销售收入。 |
补充已作为衍生工具处理的买卖非金融项目合同后续又发生实务交割的处理,强调不得转回原衍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也不得调整相关非金融项目成本或收入。该处理原则源自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2019年3月议程决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对买卖非金融项目合同的实物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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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项非衍生工具的合并 |
三、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三)衍生工具 如果若干项非衍生工具交易的结果实质上构成了一项衍生工具,则应将其合并作为一项衍生工具处理。例如,甲银行向乙银行发放一笔5年期的固定利率贷款,同时乙银行向甲银行发放一笔本金金额相同的5年期浮动利率贷款,因双方有净额结算协议,甲银行和乙银行在两笔贷款开始时不转移本金。在该情形下,上述贷款合同的结果相当于一项无初始净投资的利率互换协议,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因此,应将其合并作为一项衍生工具处理。另需说明的是,由于衍生工具的定义并未要求净额结算,因此,上述情形中,即使甲银行和乙银行没有净额结算协议,也不影响得出的前述结论。 若干项非衍生工具交易的结果实质上构成一项衍生工具的迹象包括:这些非衍生工具交易是同时达成的并互为条件、具有相同的交易对手方、与相同的风险相关,并且单独构建这些交易在经济上没有明显的必要性或在商业上没有实质意义。 |
补充若干项非衍生工具实质构成一项衍生工具的示例及考虑因素。该原则源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实施指南问答“B.6 衍生工具的定义:抵销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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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利息计算 |
四、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 (十六)“交易性金融负债” 3.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 (2)企业在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期间,可以单独确认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投资收益”、“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4)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十、金融工具的计量 (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3.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1)对于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息,可以单独确认并计入投资收益,也可以汇总反映在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中。 |
(1)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相关利息可选择两种方法进行计算处理。该选择权源于“关于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2〕14号)”。 (2)补充交易性金融负债具体账务处理。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对应,对交易性金融负债利息也提供了两种可选择的计算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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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
(五)“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2.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一次性支付的贴现息体现在后续按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的利息费用中。 (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照第二十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
补充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具体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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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投资及相关利息处理 |
(十二)“债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取得债权投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息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出售债权投资,应重新计算剩余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该损失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该损失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终止确认债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4)到期收回债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十四)“其他债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本章规定应当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其他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资产负债表日,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出售其他债权投资,应重新计算剩余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该损失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该损失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终止确认其他债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5)到期收回其他债权投资,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七)“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的贷款和持有的各类债权投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含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2.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债权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2)企业持有贷款、债权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见“贷款”、“债权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3)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回的利息。
(二十一)“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的利息。 2.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见“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
补充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具体账务处理,根据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已宣告但尚未发放(支付)利息的修订调整所涉及的相关科目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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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账务处理 |
(十五)“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2.本科目可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按其公允价值和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4)出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权益工具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计入留存收益。同时,将持有期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入留存收益。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 |
补充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具体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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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联营和合营企业股权远期合同的确认 |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 3.企业应在成为本章中的远期合同的一方时(承诺日而不是结算日),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企业成为远期合同的一方时,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通常相等,因此,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净额为零。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净额不为零,则该合同应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签订在未来购买标的公司股权使其成为联营或合营企业的远期合同,应当在企业成为该远期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应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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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购买联营和合营企业股权远期合同的确认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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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相关增值税及租赁保证金的处理 |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应当按交易日会计进行确认和止确认。交易日是指企业承诺买入或者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交易日会计的处理原则包括:应当在交易日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1)在交易日确认将于结算日取得的资产及承担的负债;(2)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将于结算日交付的金融资产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同时确认将于结算日向买方收取的款项。上述交易形成资产和负债的相关利息,通常应于结算日所有权转移后开始计提并确认。交易日是指企业承诺买入或者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结算日是指企业交付或收取金融资产的日期。 |
补充结算日定义,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应用指南第B3.1.6段的结算日定义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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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负债实质修订现金流量的计算 |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企业在判断金融负债现时义务的解除时应注意下列情形: 2.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且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其中,“实质上不同”是指按照新的合同条款,金融负债未来现金流量(包括支付和收取的任何费用)现值与原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至少相差10%。有关现值的计算均采用原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在确定支付和收取的任何费用时,借款人应仅包括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支付和收取的与该借款相关的费用(含借款人或出借人代表对方支付和收取的费用)。 |
补充合同修订现金流量计算中相关费用的范围,强调仅包括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费用,不含支付给其他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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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 |
六、金融资产的分类 (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业务模式评估。 企业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注意下列方面: (6)企业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于同一金融资产组合,集团和子公司对其管理该组合的业务模式的判断通常应当一致。 |
补充集团与子公司层面业务模式的判断,强调同一金融资产组合在集团和子公司层面的业务模式通常应一致。源自2021年03月02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在评估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从子公司层面还是集团层面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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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对业务模式判断的影响 |
六、金融资产的分类 (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2.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并不要求企业必须将所有此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尽管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但是企业无须将所有此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换言之因此,即使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或者预计未来会出售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仍然可能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企业在评估其金融资产是否属于该业务模式时,应当考虑此前出售此类资产的原因、时间、频率和出售的价值以及对未来出售的预期。但是,此前出售资产的事实只是为企业提供相关依据,而不能决定业务模式。如果企业能够解释出售的原因,并且证明出售并不反映业务模式的改变,出售频率或者出售价值在特定时期内的增加不一定与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相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因存在出售情况或者出售超过一定比例而认为其管理相关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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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不应以存在出售情况或出售超过一定比例来认定业务模式。源自2021年04月25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如果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企业是否完全不能或者只能在一定比例范围(如10%)内出售该金融资产,否则不得认为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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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挂钩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的判断 |
【例22-14】(略) |
新增案例,解释合同挂钩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的判断。源自2023年07月17日发布的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甲公司持有某结构化主体的份额(甲公司对该结构化主体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该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为一组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贷款的期限均未超过结构化主体的存续期,结构化主体在存续期内不得买卖基础资产。该结构化主体的份额不分层且无保本保收益承诺,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约定税费、固定管理费等现金流出后的全部剩余金额等比例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分配。在该情形下,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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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人分类的重新评估 |
六、金融资产的分类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5.合同现金流量评估的其他特殊情形。 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决定,将确定该金融资产利息的基础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除非存在其他导致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因素,从“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身不会导致相关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例如,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基点”的贷款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再如,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上浮动20%”的贷款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补充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机制对现金流量特征的影响。源自2021年03月02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如果企业判断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利息的金融资产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那么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决定,将确定该金融资产利息的基础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能否认为该金融资产仍然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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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构性存款的分类 |
六、金融资产的分类 (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4)结构性存款。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其通常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一般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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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符合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应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源自2020年报工作通知、2021年04月25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企业应当如何对持有的结构性存款进行会计处理,假设该结构性存款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即为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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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工具的具体示例 |
六、金融资产的分类 (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1.关于“非交易性”和“权益工具投资”的界定。 对于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按照第三十八章金融工具栏报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如可随时赎回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如属于有限寿命工具的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的份额或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的结构化主体的份额)等特殊金融工具,因其从发行方的角度而言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按照第三十八章金融工具栏报作为权益工具栏报,因此,从投资方的角度而言,其持有的此类特殊金融工具投资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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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特殊工具的具体示例。源自2020年报工作通知、2021年04月25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对于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发行方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及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如何分类?投资方能否将持有的上述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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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部门和时点取得的权益工具投资分类 |
六、金融资产的分类 (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基本会计处理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此外,企业通过不同部门或在不同时点取得并持有的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工具投资整体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适用本章的,企业可以基于“单项”权益工具投资进行金融资产分类,即可以分别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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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报工作通知补充,澄清企业通过不同部门或在不同时点取得并持有的对同一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工具投资(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可以基于“单项”权益工具投资进行金融资产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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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等业务相关服务费的处理 |
十、金融工具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商业银行作为信用卡、借记卡的发卡行或交易收单行支付给银联等清算机构的相关服务支出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业务中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相关服务支出,以及商业银行开展债券投资、同业拆借、衍生品交易等业务、按照达成意向的交易笔数或金额计价向第三方机构支付的各类交易服务费用等,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无论信用卡分期是否办理成功、商业银行均需向外包公司支付的信用卡分期外呼营销支出,则属于业务及管理费。 (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2)构成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 构成金融工具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包括:①企业形成或取得某项金融资产而收取的必不可少的费用。例如,评估借款人财务状况,评估并记录各类担保、担保物和其他担保安排,议定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编制和处理相关文件,达成交易等相关活动而收取的补偿。又如,银行开展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时向合作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如果该服务费用属于可直接归属于形成信用卡分期资产的增量费用(即交易费用),则其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组成部分。②企业收取的发放贷款的承诺费用。若贷款承诺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企业很可能签订相关借款协议,此费用可视为企业持续涉入取得金融工具的过程而获得的补偿。如果该贷款承诺到期前未发放相关贷款,企业应当在到期日将承诺费用确认为收入。③企业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而支付的必不可少的费用。企业应当区分构成相关金融负债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必不可少的费用和涉及提供服务(如投资管理服务)的交易费用,前者应纳入实际利率考虑,后者应根据服务提供的进度在相应期间确认为收入。 |
补充商业银行信用卡等电子支付业务中相关服务支出的处理。源自2020年报工作通知、2023年06月25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商业银行应当如何确定一项主营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属于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或“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核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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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持有FVOCI的利息收入 |
十、金融工具的计量 (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应当记入“利息收入”科目并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列示。 |
补充金融企业持有FVOCI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和列报科目,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2020年报工作通知规定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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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的估计 |
十、金融工具的计量 (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权益工具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当成本不能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基于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仅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
根据2021年报工作通知补充强调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的估计,重新引入原IAS 39下公允价值无法可靠估计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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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
十、金融工具的计量 (四)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基准利率改革可能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包括修改合同条款以将参考基准利率替换为替代基准利率、改变参考基准利率的计算方法、因基准利率改革触发现行合同中有关更换参考基准利率的条款等情形。 1.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的会计处理。当仅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时,企业无需评估该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调整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而应当参照浮动利率变动的处理方法,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根据变更前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现金流量整体是否基本相似判断其确定基础是否在经济上相当。企业可能通过下列方式使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在替换参考基准利率或变更参考基准利率计算方法时增加必要的固定利差,以补偿变更前后确定基础之间的基差;为适应基准利率改革变更重设期间、重设日期或票息支付日之间的天数;增加包含前两项内容的补充条款等。 2.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会计处理。除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上述变更外,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发生其他变更的,企业应当先根据上述规定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再评估其他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导致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有关终止确认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未导致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根据考虑所有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重新确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问题二新增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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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原则 |
(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以违约概率为权重的、金融工具现金流缺口(即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的加权平均值。 企业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下列各项要素:(1)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2)货币时间价值;(3)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在不违反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反映的上述各项要素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运用简便方法。例如,对于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可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如果企业的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细分客户群体发生损失的情况存在显着差异,那么企业应当对客户群体进行恰当的分组,在分组基础上运用上述简便方法。企业可用于对资产进行分组的标准可能包括:地理区域、产品类型、客户评级、担保物以及客户类型(如批发和零售客户)。 1.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基础。…… 在不违反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反映的要素)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运用简便方法。例如,对于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可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如,若未逾期为1%;若逾期不到30日为2%;若逾期天数为30~90(不含)日,为3%;若逾期天数为90~180(不含)日,为20%等),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如果企业的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细分客户群体发生损失的情况存在显著差异,那么企业应当对客户群体进行恰当的分组,在分组基础上运用上述简便方法。企业可用于对资产进行分组的标准可能包括:地理区域、产品类型、客户评级、担保物以及客户类型(如批发和零售客户)。 |
根据准则第五十八条补充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应反映的要素,对应收账款准备矩阵法纪客户分组原则进行重新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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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增级条款 |
(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6.担保物的影响。 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企业对现金流缺口的估计应当反映源自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预期现金流(即使该现金流的预期发生时间超过了合同期限),前提是该担保物或信用增级属于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且企业尚未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企业在判断信用增级是否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时,应当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考虑。例如,金融工具的合同是否对该信用增级进行了索引、金融工具的相关监管法规是否强制要求纳入相关信用增级、金融工具合同与相关信用增级是否为同时或相近时间签订且互为条件、相关信用增级是否可以单独转让等。需要说明的是,“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并不要求其必须与金融工具载于同一合同,未与金融工具载于同一合同、但实质上与金融工具的合同构成一个整体的其他信用增级条款也包括在内。 |
补充信用增级合同条款判断的示例和原则。源自2023年07月17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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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期信用损失计提若干常见问题 |
(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不得以应收账款尚处于信用期内或信用卡年费未逾期等为由不对其确认损失准备。企业在对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进行估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类型、所处行业、信用风险评级、历史回款情况等信息,判断同一账龄组合中的客户是否具有共同的信用风险特征。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着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着变化,企业不应继续将应收该客户款项纳入原账龄组合计提损失准备。 企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向其他企业提供的委托贷款、财务担保或向集团关联企业提供资金借贷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其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采用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简化处理方法。 此外,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已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基于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了损失准备,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到期并全额收回的,不应仅仅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交易情况认为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合理而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
(1)根据2022年报工作通知补充强调,不得以应收账款尚处于信用期内或信用卡年费未逾期等为由不对其确认损失准备,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企业不应继续将应收该客户款项纳入原账龄组合计提损失准备。 (2)补充强调委托贷款、财务担保或向集团关联企业提供资金借贷应按三阶段计提减值,不得采用简化方法。源自2020年报工作通知、2021年04月25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企业对向其他企业提供的委托贷款、财务担保或向集团关联企业提供的资金借贷等进行减值会计处理时,是否可以采用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简化处理方法?” (3)补充强调不应仅仅一句资产负债表日后回收情况而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估计。源自2021年03月02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某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计提损失准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该笔金融资产到期并全额收回。对于以往计提的损失准备,该企业是否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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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工具的核销 |
(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已核销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贷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科目;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贷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借记“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
包含了2021年04月25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银行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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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衔接规定 |
十二、衔接规定 (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衔接处理: 1.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分类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2.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3.关于未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工具。 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4.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对于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章规定应当从混合合同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合同分拆并单独处理,但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单独计量的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施行日,企业将之前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应转入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在施行日,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本章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以其在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在施行日,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不做处理,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原则上应当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实务上出于简化考虑,允许不对累计减值损失做出处理。 (5)会计政策统一相关问题。 企业已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栏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其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即使其子公司是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条件,也应当遵循前述统一会计政策的要求,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企业已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在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统一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会计政策。发生下列情形的,企业可以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1)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2)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该豁免在保险公司执行第二十五章保险合同后的财务报告期间不再适用。 |
(1)根据准则规定补充首次执行基本处理原则。 (2)补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衔接规定。源自2021年04月25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应如何处理?”、2021年03月02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准则第十九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其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如何处理?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是否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是否由留存收益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4)补充保险公司母子公司、联营和合营企业之间衔接规定。源自2020年报工作通知、2021年04月25日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问:某企业执行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24和37号。该企业的联营(或合营)企业为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条件,企业在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如果某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其联营(或合营)企业已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在采用权益法对其联营(或合营)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是否应统一联营(或合营)企业的会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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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订 |
统一体例及表述,修订个别案例金额、年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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