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变动概述
(一)准则整体变动
2017年3月,财政部通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对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进行了整体修订。
(二)准则相关规定
|
发布日期 |
文件 |
涉及问题 |
备注 |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
|||
|
2010年7月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问题九 |
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
已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2017年修订)取代。 |
|
2012年11月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问题三 |
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
已被《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2017年修订)取代。 |
|
年报工作通知 |
|||
|
2011年12月 |
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 |
(九)对于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企业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条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能够使使用者了解未全部终止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够评价企业对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性质及相关风险的信息。 |
|
|
2021年12 月 |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 |
10.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 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企业转让“云信”、“融信”等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
|
|
2023年12 月 |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29号) |
2.关于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企业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让应收账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的规定,根据相关合同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其合同形式,判断该转让是否导致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 |
|
应用指南变动概述
(一)历年版本
有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应用指南包括以下几个版本:
|
出版日期 |
名称 |
|
2007年4月 |
《准则讲解2006》第二十四章金融资产转移 |
|
2008年12月 |
《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四章金融资产转移 |
|
2010年12月 |
《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四章金融资产转移 |
|
2018年7月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
|
2024年3月 |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三章金融资产转移 |
(二)历年变动概述
1. 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
|
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
《准则讲解2006》 |
未明确合同的实质性修改和核销金融资产也会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08》 |
《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
《应用指南2018》 |
补充终止确认条件。 |
原文规定: |
|
《应用指南2024》 |
补充导致终止确认的两种情形,合同的实质性修改和核销金融资产。 |
原文规定: |
2. 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
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
《准则讲解2006》 |
未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提供指引。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08》 |
《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
《应用指南2018》 |
结构进行整体重组,进一步明晰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增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
准则原文略 |
|
《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3. 关于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的计量
|
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
《准则讲解2006》 |
仅提供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原则。 |
原文规定:“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
|
《准则讲解2008》 |
增加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计量的原则。 |
原文规定: |
|
《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
《应用指南2018》 |
补充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相关规定。 |
原文规定: |
|
《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4. 关于对被转移资产是否保留控制
|
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
《准则讲解2006》 |
未专门对继续控制被转移资产提供具体指引。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
《应用指南2018》 |
就判断是否继续控制被转移资产提供更多指引。 |
原文规定: |
|
《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5. 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
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
《准则讲解2006》 |
未纳入“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内容。《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6)》未设置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科目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
《应用指南2018》 |
新增“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科目及科目说明 |
准则原文略 |
|
《应用指南2024》 |
补充“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科目主要账务处理。 |
准则原文略 |
6. 关于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
|
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
《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
《应用指南2018》 |
明确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 |
原文规定: |
|
《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7. 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问题的处理
|
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
《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
《应用指南2018》 |
明确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问题的处理。 |
原文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工具转移》(2017年修订),在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同时确认衍生工具和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转移产生的负债会导致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则企业(转出方)与转移有关的合同权利或义务不应当作为衍生工具进行单独会计处理。” |
|
《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8. 关于融券业务下融出证券是否终止确认.
|
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
《准则讲解2006》 |
不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10》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问题九,明确了证券公司融出证券不应终止确认。 |
原文规定:“.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将自身持有的证券借给客户,约定期限和利率,到期客户需归还相同数量的同种证券,并向证券公司支付利息费用。证券公司保留了融出证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证券公司不应当终止确认多融出的证券。” |
|
《应用指南2018》 |
删除该内容,总体按金融资产转移判断原则判断。 |
准则原文略 |
|
《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9. 关于通过担保方式继续涉入条件下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
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
《准则讲解2006》 |
增加通过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情形 |
“企业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
|
《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
《准则讲解2010》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问题八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应当执行保险合同会计标准的规定修改。 |
原文规定: |
|
《应用指南2018》 |
未纳入原解释第4号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应当执行保险合同会计标准的规定的修改。并删除如果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确定应当视同其等于零的描述。 |
原文规定: |
|
《应用指南2024》 |
同《应用指南2018》 |
准则原文略 |
《应用指南2024》其他具体修订详见后述第三部分。
《应用指南2024》主要变动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三章金融资产转移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重新编写,以下为新版应用指南主要变动内容。
|
项目 |
修订段落 |
简析 |
|
关于总体要求 |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以下简称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企业应当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该合同权利尚未终止,只有在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规定时才能终止确认。因此,本 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 (1)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 (3)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
(1)将单项和一组类似金融资产原则前移。删除原一组类似金融资产举例:“如合同条款类似、到期期限接近的一组住房抵押贷款等。” (2)根据准则第二条补充金融资产转移定义,将原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定义前移。 (3)根据准则第六条补充保留收取现金流量并承担支付义务时的判断条件。 |
|
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
二、
企业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一)“ 1.本科目核算企业(转出方)由于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企业所承担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即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 2.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继续涉入的性质或者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设置 3.继续涉入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借记本科目,按照转移金融资产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同时按照担保金额和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贷记“继续涉入负债”科目,按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信用减值准备。后续期间,担保失效的,按照失效的担保金额,借记“继续涉入负债”,贷记本科目;发生担保事项的,按照需要支付的担保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分配至继续确认金融资产部分的账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转移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部分所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同时按照因继续涉入而确认负债的金额,贷记“继续涉入负债”,按照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部分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部分对应的信用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金额。 (二)“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2.企业可以按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类别、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类别或者交易对手设置 3.继续涉入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借记“继续涉入资产”科目,按照转移金融资产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同时按照担保金额和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贷记本科目,按照金融资产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信用减值准备。后续期间,摊销担保合同初始公允价值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担保到期失效的,按照失效的担保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继续涉入资产”科目。发生担保事项并实际支付赔偿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后续期间,被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账面余额和相关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相关期权行权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行权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相关期权不行权的,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债权投资”等科目。被转移金融资产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信用减值准备。 (3)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后续期间,应当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按照继续涉入负债的变动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相关期权行权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行权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相关期权不行权的,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4)企业因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贷记本科目,差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后续期间,因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和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孰低计量导致的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按照继续涉入负债的变动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相关期权行权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行权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相关期权不行权的,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5)企业因同时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后续期间,应当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按照继续涉入负债的变动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相关期权行权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行权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相关期权不行权的,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 (6)企业对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仅限于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分配至继续确认金融资产部分的账面金额,借记“继续涉入资产”科目,按照转移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部分所收到的对价,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同时按照因继续涉入而确认负债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部分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已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部分对应的信用减值准备。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义务的金额。 |
(1)补充继续涉入资产科目主要账务处理。 (2)补充继续涉入负债科目主要账务处理。 |
|
关于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情形 |
下列情形也会导致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合同的实质性修改。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者重新议定合同并且构成实质性修改的,将导致企业终止确认原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资产。 2.核销金融资产。当企业合理预期不再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时,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
补充导致终止确认的两种情形,合同的实质性修改和核销金融资产。 |
|
关于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损益的计算 |
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会计处理
|
删除转移损益计算公式,将收到对价计算公式后移。 |
|
关于衔接规定 |
九、衔接规定 (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对金融资产转移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转换 在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施行日(以下简称施行日),企业仍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本章关于被转移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再按照本章的规定对其所确认的相关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并将相关影响按照与被转移金融资产一致的方式在施行日进行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
统一体例,增加衔接规定。 |
|
其他修订 |
统一体例及表述,修订个别案例金额、年份等。 |
|
免责声明: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审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更不可用于任何商业用途。阅读者应区分具体情形,合理运用执业判断进行分析。本所及相关编写人员不对依据本资料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如欲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转载来源为:天职国际官方微信公众号。如需修改内容,需要获得天职国际的书面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