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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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个税新规落地 解禁后送转股正式纳入征税范围
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智慧禾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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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下称"26号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在延续"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的基础上,首次将限售股解禁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并对成本原值申报、预扣预缴与清算申报作出系统规范。本文依据公告原文逐条梳理,帮你快速把握政策要点。

PART 01政策背景:一次补漏、统一与规范

现行个人转让限售股个税制度框架源自财税〔2009〕167号等文件:按原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主要包括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等,其中孳生的送、转股仅限"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形成的部分;解禁日之后孳生的送、转股不在列举范围之内,转让时按普通流通股处理,适用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免个税政策。这意味着,部分股东可以通过"解禁后先高送转、再减持"的方式降低实际税负。

与此同时,成本原值申报约束不足: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申报个人股东限售股成本原值的,预扣环节只能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真实所得与税负匹配度不高。

26号公告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堵住解禁后送转股避税的口子,强化成本原值源头申报,统一沪深、新三板、北交所规则,并优化清算申报程序。

PART 02核心变化:四个"第一次"

1送转股纳入征税

解禁后送转股按20%税率征收个税

2成本申报"硬约束"

未申报成本原值按收入全额预扣

3清算多退少补

转让次年6月30日前办理清算申报

4规则全面统一

沪深、新三板、北交所一并适用

变化一|解禁后送转股正式纳入限售股征税范围

公告第一条明确: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要点:新规仅针对"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公告实施前已办理股权登记的存量送转股,不在新规范围之内。

变化二|成本原值申报由"软约束"变"硬约束"

公告第二条区分两类情形:

  • 新登记股份
    (公告实施后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不再扣除任何成本。
  • 存量股份
    (公告实施前已办理完成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时,仍可按照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变化三|清算申报明确为"规定动作"

公告第三条明确:

"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与此前"税款解缴次月起3个月内办理清算事宜"的要求相比,申报窗口明显放宽,多退少补有了更充分的办理时间。

变化四|沪深、新三板、北交所规则统一

公告第五条明确: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下称"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同时设置衔接安排: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交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时可按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后应按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PART 03送转股征税规则详解

1. 纳入征税的送转股,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条件一
    限售股解禁日之后孳生(由解禁后的限售股送股、转增形成);
  • 条件二
    本公告实施后(2026年8月28日及之后)办理股权登记。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踩线"的关键时点,是送转股的股权登记日。

2. 成本原值按送、转、缩股比例同步调整

公告明确:"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新增的送转股并非"零成本":总成本原值不变,只是按比例摊薄到每股。

3. 计税方式不变

  • 税目税率: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转让环节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

4. 预扣预缴≠最终税负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只是"暂扣"环节:只要成本资料真实齐全,纳税人仍可通过转让次年6月30日前的清算申报多退少补。新登记股份被按收入全额预扣的,凭完整成本凭证申报后,多缴部分同样可以退回。

PART 04对个人投资者的实际影响

① 持有解禁后送转股的限售股股东:影响最直接

过去"解禁—高送转—减持"的路径不再免税:股权登记日在公告实施日之后的解禁后送转股,转让所得按20%缴纳个税。

② 拟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前就要备好成本资料

需配合上市公司在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资料及中介鉴证报告,否则未来减持将被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20%,资金占用和事后退税成本都会增加。

③ 存量限售股股东:守住两件事

一是15%核定预扣仅适用于公告实施前已完成初始登记的存量股份;二是实际成本高于核定比例的股东,务必保管好成本凭证,按时办理清算申报、主张退税。

④ 普通二级市场投资者:基本不受影响

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暂免个税的政策继续有效,本次公告针对的是限售股转让所得,不涉及普通流通股交易。

PART 05三条实用提醒

记住这三点,规避涉税风险

  • 盯紧"股权登记日"
    ——它是新规划断的关键时点:股权登记日在2026年8月28日之后的解禁后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
  • 保留好成本凭证
    ——送转、缩股后成本按比例调整,原始取得成本资料与中介鉴证报告,是清算退税的依据。
  • 记牢"次年6月30日"
    ——转让限售股后,多退少补的清算申报截止日,切勿错过。

本次新规的核心逻辑是堵漏洞、压责任、统一规则:限售股"先送转、再减持"的节税空间被关闭,成本原值申报责任前置,沪深、新三板、北交所规则口径统一。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二级市场交易免税政策未变,无需过度担忧;真正需要认真对待的,是持有限售股、原始股的股东——提前归集成本资料、按时完成清算申报,是规避税务风险的两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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