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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购在研专利技术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2期(总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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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及相关问题

A公司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为更好地进行药品研发,A公司与甲公司开展合作。甲公司授予A公司某在研药物技术在中国范围内独占且不可转让(包括转授权)的实施许可权,该在研药物尚处于Ⅱ期临床试验阶段。A公司在该专有药物技术基础上,继续对相关药物进行研发。后续由A公司提交新药品上市申请,新药物的相关证书、药物生产权等归A公司独有,A公司与甲公司分享后续药物批量生产收益。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规定,A公司将向甲公司支付固定许可费1500万元,A公司全额承担后续研发所需费用。

A公司将外购在研项目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月摊销,后续根据研发项目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分别计入开发支出或研发费用。

问题:A公司对于外购在研专利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外购研发项目并后续用于自行研发的相关支出,其会计处理应遵守企业内部自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政策。若该外购研发项目用于公司自身研究阶段或尚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的开发阶段,则公司应将其相关支出予以费用化,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可通过将其对外出售等方式,在未来期间很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A公司外购的在研药物技术不可对外转让,表明该技术不能通过对外出售的方式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A公司应结合自身内部自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政策,综合判断外购的在研药物技术是否仍处于研究阶段或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的开发阶段。若外购在研技术尚未满足资本化条件,则A公司应将相关支出作为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号》

4-3 外购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外购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外购研发项目并后续用于自行研发的相关支出,其会计处理应遵守企业内部自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政策。若该外购研发项目用于公司自身研究阶段或尚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的开发阶段,则公司应将其相关支出予以费用化,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可通过将其对外出售等方式,在未来期间很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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