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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全托管模式,有没有可能做无票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6-07-21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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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平台全托管模式,有没有可能做无票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跨境电商中小卖家,平台全托管模式运营,增值税要按内销算,一般纳税人按13%征收。如何降低税负呢?

解答:

可以做做无票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但是需要满足前提条件。

一、跨境电商全托管模式下无票免税与出口退税的适用判定

全托管模式的涉税定性核心为出口报关的经营主体与货权归属,两类主流合作模式下,政策适用规则完全不同。

 

(一)主流全托管模式(平台为出口经营主体):卖家无法直接适用

1.业务实质与定性

当前Temu、速卖通、TikTok Shop等平台的通用全托管模式,均为卖家将货物交付至平台国内仓后货权转移至平台,由平台作为经营单位完成报关出口、境外销售、收汇全流程。

 

对卖家而言,与平台的交易属于境内货物销售(内销),卖家并非法定出口报关主体,无对应出口货物报关单,因此不具备适用出口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

2.两项政策的适用边界

(1)出口退(免)税:适用主体为平台企业,由平台凭采购进项发票、出口报关单等资料统一办理,退税收益归属于平台,卖家无法直接申请退税。

(2)综试区无票免税:仅平台满足综试区注册、9610模式报关等条件时可适用,该政策免除的是平台出口环节的增值税,不会降低卖家境内销售的增值税税负;平台适用无票免税时无需卖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卖家仍需按内销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定制化全托管/半托管模式(卖家为出口经营主体):符合条件可正常适用

若卖家保留货物所有权,平台仅提供运营、物流、报关代办服务,出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为卖家本身,则卖家为法定出口主体,可按业务模式对应适用出口税收政策。

1.出口退(免)税适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办理:

(1)卖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完成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2)货物以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610(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等监管代码合规报关离境;

(3)取得对应货物的合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

(4)按规定完成出口收汇(符合视同收汇情形除外)。

补充说明:9810海外仓模式实行“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规则,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预退税,无需等待终端销售完成。

2.综试区无票免税适用条件

依据财税〔2018〕103号及2026年现行实操规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出口环节增值税免征政策:

(1)卖家注册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出口信息登记;

(2)货物以9610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模式,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品类;

(4)实现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匹配”,交易数据全程可追溯。

二、全托管模式中小卖家(内销计税)的增值税税负优化方案

针对主流全托管模式下,卖家按内销13%税率计征增值税的场景,结合2026年现行有效政策,可通过以下合规路径降低税负:

 

(一)调整纳税人身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单位,可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减按1%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税负效果

若卖家采购端难以取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不足,转登记后增值税税负直接从13%降至1%,降幅显著;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的可直接免征增值税。

实务案例:某全托管家居类卖家年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仅12万元。作为一般纳税人年缴增值税=300×13%-12=27万元;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年缴增值税=300×1%=3万元,年节税24万元。

3.注意事项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后无法向平台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前与平台确认开票要求,避免影响合作结算。

 

(二)重构业务模式:变更为出口主体,直接适用跨境电商税收优惠

从根源上改变内销计税属性,与平台协商调整合作模式,将“境内供货给平台”的内销模式,调整为“卖家自营出口、平台提供全托管运营服务”,由卖家作为出口经营单位报关,直接享受出口端税收优惠。

1.可取得进项专票的场景:办理出口退(免)税

货物合规报关出口后,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采购进项税额可申请退还,实际增值税税负远低于内销13%的水平,是合规前提下降幅最大的方案。

2.无法取得进项专票的场景:适用综试区无票免税

将经营主体注册在跨境电商综试区,以9610模式报关出口,未取得进货凭证的货物可直接免征增值税,无需缴纳13%的内销销项税额,彻底解决无进项票的税负痛点。

 

(三)适配1039市场采购贸易模式

若卖家商品为多品种、小批量、上游普遍无法提供进项发票的品类,可在试点市场集聚区注册个体工商户,通过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

1.增值税实行“免征不退”,无需取得进项发票即可合规免税,无需缴纳13%内销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可享受试点地区核定征收政策,综合税负大幅降低;

3.单票报关货值不超过15万美元即可适用,适配中小卖家零散出口的业务特性。

 

(四)精细化进项端管理:足额抵扣进项税额

若需维持一般纳税人内销身份,可通过进项端全链路管理降低实际税负:

1.采购环节优先选择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将采购成本转化为进项抵扣额;

2.全链路经营成本(国内物流费、仓租费、平台服务费、软件服务费、办公采购、差旅住宿等)全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应抵尽抵;

3.向农户直接采购农产品的,可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适配区域性税费扶持政策

将经营主体注册在跨境电商产业园、自贸试验区等有专项扶持政策的区域,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财政返还、产业补贴等扶持政策,间接降低实际税负水平。

三、合规风险提示

1.根据2026年施行的《增值税法》,出口货物需自报关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退(免)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同内销征税,需全额补缴增值税。

2.所有税负优化方案均需基于真实业务,不得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匿销售收入、虚假报关等方式偷逃税款,否则将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

3.调整合作模式前需与平台确认规则,确保报关主体、货权归属、结算流程与税务口径一致,避免出现票货不符、账实不一致的涉税风险。

4.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持续更新,实务操作中请以国家财税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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