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免税猪肉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文/段文涛
屠宰场开具的免税猪肉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批发零售环节的免税农产品发票不能抵扣,但是屠宰场是加工环节不属于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可以抵扣?
首先,税海涛声不赞同网传的某领导如下答复:
网友:领导你好,我单位现收购活牛,屠宰完经过分割后销售的牛肉免税吗?
嘉宾:免征增值税仅限于批发和零售企业,收购活牛后,屠宰、分割、销售牛肉的业务不属于批发、零售,不享受优惠政策。
网友:收购活牛,屠宰完经过分割后销售的牛肉为什么不算批发零售?那算什么呢?
嘉宾:收购活牛屠宰、分割属于加工业务,不属于批发零售业务。
网友:也就是说屠宰场卖出的肉要交增值税,下家的批发、零售商免增值税,那么批发零售商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了?
嘉宾: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批发零售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税海涛声认为:加工环节不是批发环节?“屠宰场开具的免税猪肉发票”——意思就是屠宰场购进生猪宰杀后,再把整理、分割好的猪肉对外销售,这不是加工后对外批发(零售猪肉的经营者购买后再去市场向消费者出售)是什么?
不能看见“加工”二字就以为都是替他人纯粹提供加工服务(以前称劳务),购进货物经自己“加工”后再出售是出售货物;为他人提供的货物进行“加工”,提供的是服务(劳务)。这两项“加工”不是一回事。
况且,在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几十年的今天,过于纠结“批发”是不是包括纳税人购进货物后经过加工再成批销售,意义不大。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实际上意指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之外的农产品销售。
至于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才免税。具体到本问题,就是农业生产者销售饲养的生猪及整块或者分割的猪肉免征增值税。
再就是,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猪以及猪肉免征增值税。
因此,屠宰场购进生猪宰杀后再将猪肉出售,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而是属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本文发出后,多名网友留言或微信告知,近日当地税务局明确,屠宰企业购进生猪宰杀后出售猪肉,不属于批发、零售猪肉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既然如此,实务中肯定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即屠宰企业购进生猪宰杀后出售猪肉需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据此,纳税人取得屠宰场购进生猪宰杀后再将猪肉出售所开具的猪肉发票,不属于可据以计算抵扣增值税的扣税凭证,纳税人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