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时交易服务费的进项抵扣,结合2026年实施的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财税公告,需要区分具体情形才能做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一、政策依据
(一)《增值税法》
1.第三条、第五条: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含单纯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仅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属于金融商品征税范围,单独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交易。
2.第六条:仅四类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且不触发进项转出规则: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工资薪金劳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法征收征用补偿;存款利息。单纯股权收购不在豁免清单内。
(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基础不得抵扣规则):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货币或非货币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单纯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完全满足两条要件,专项服务费进项强制转出。
第二十一条(贷款配套服务费限制):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该条款无资产重组例外,无论是否符合重组条件均需转出。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二、关于资产重组”(资产重组专项豁免条款,以下简称13号公告)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全部四项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也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重组涉及货物、金融商品(含股权)、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重组配套的中介、鉴证、咨询等服务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1.资产重组标的为可独立运营的完整经营业务;
2.转让时将全部/部分资产,连同对应债权、负债、员工组成完整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必须同时包含资产、债权、负债、员工,缺一不可;
3.重组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少缴、迟缴增值税或违规退税为主要目的;
4.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必须为一般纳税人(双方均小规模不适用本条款)。
(二)因吸收合并等重组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注销前未抵扣完毕的全部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存续企业继续抵扣。
二、分层结论
区分纯股权收购、符合条件资产重组两类场景。
场景1:单纯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仅转让股权,未同步承接对应资产、债权、负债、员工,不构成13号公告定义的资产重组)
尽职调查、审计、评估、法律顾问、并购中介等专项交易服务费,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取得增值税专票需全额做进项税额转出,服务费含税全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场景2:通过合并、分立、业务出售、置换实施资产重组,同时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全部四项条件(完整业务打包转让)
本次重组配套的尽调、评估、法律、中介服务费,不受《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限制,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重组中资产、股权打包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场景3:服务费共用(同时服务日常应税经营+股权或重组收购,无法单独划分)
按工时、合同金额、收费明细分摊:仅股权收购、重组对应分摊部分按上述规则处理;日常经营对应部分可正常抵扣;无法准确划分全部用于收购或重组的,全部进项不得抵扣。
场景4:并购配套银行贷款手续费、融资顾问费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与贷款直接相关投融资服务费进项一律不得抵扣,不受资产重组政策豁免。
三、场景深度区分与逻辑论证
(一)单纯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不适用13号公告重组豁免)
交易仅变更股权持有人,不承接标的公司设备、存货、不动产、对应债务、员工,不属于“完整经营业务打包转让”,不满足13号公告第二条四项条件:
1.股权收购属于条例第二十二条定义的非应税交易;
2.收购方取得股权属于长期非货币经济利益;
3.不在增值税法第六条豁免清单内;
结论:专项尽调、评估、律师费进项全额转出。
(二)吸收合并或业务整体出售(满足13号公告全部条件,享受进项抵扣豁免)
企业吸收合并标的公司,同步承接全部厂房、设备、存货、债权、应付账款、全部在职员工,构成独立运营业务整体转让,触发13号公告第二条例外规则:
政策直接明确该类资产重组排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规则,为本次合并发生的审计、评估、券商、法律顾问服务费,取得6%增值税专票后可全额抵扣内销销项税额;重组本身资产、股权过户不征增值税。
(三)共用服务分摊实操规则
会计师、律所同时提供常年财税咨询、年报审计+本次股权收购、重组专项尽调,合同未分开定价:
1.按服务工时、分项报价单划分归属;
2.归属日常应税经营部分:进项正常抵扣;
3.归属纯股权收购部分:全额进项转出;
4.归属符合条件资产重组部分:进项正常抵扣;
5.无法准确划分全部用于收购、重组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新老政策变化对比(2026年重大变化)
1.旧政策(财税〔2016〕36号,2025年底废止):无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强制转出条款,实务中单纯股权收购中介费普遍抵扣;
2.2026年新法基础规则:新增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单纯股权收购服务费进项强制转出;
3.配套13号公告补充例外:完整业务打包式资产重组不受第二十二条约束,配套服务费进项准予抵扣,形成清晰二分规则。
五、税务风险提示
1.仅股权转让、无资产负债员工同步转移,人为包装为“资产重组”,税务机关可依据13号公告四项条件判定不适用豁免,要求进项转出、更正申报并加收滞纳金;
2.并购贷款配套银行手续费,即便属于合规重组,进项也不得抵扣,不可套用资产重组优惠;
3.区分合同服务内容:合同明确仅针对股权估值、股权变更尽调,无业务整体转让内容,一律判定为单纯股权收购,进项转出;
4.留存备查资料:重组协议、资产负债员工转移清单、工时报价单、全年经营合同,用于证明是否满足13号公告资产重组四项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