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城镇土地使用税
【涨知识】一文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和常见误区
发布时间:2026-07-15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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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税小微,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产权证上没有标注土地面积的情况。那么,在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时,“占用土地面积”一栏应该填什么?是“房屋建筑面积”吗?

 

不着急,我梳理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相关的政策文件,赶紧一起了解下吧~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规定,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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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使用权由多方共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应该如何确定?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规定,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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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学习,我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了大致的了解,你能再给我讲讲容易混淆的要点吗?

 

好的,我来给您介绍三个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纠正: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误区二:免税单位自用的所有土地都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纠正: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3.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误区三:企业厂区内的绿化用地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纠正: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

“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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