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需分情况来处理,“自营”业务要按照报送主体与销售主体是否为增值税同一纳税人的原则判断,报送主体与销售主体是增值税同一纳税人的,自营业务不需要报送涉税信息,报送主体与销售主体不是增值税同一纳税人的,报送主体应按规定报送销售主体的涉税信息。纯自营平台企业,无其他第三方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入驻的,无需报送涉税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需分情况来处理,“自营”业务要按照报送主体与销售主体是否为增值税同一纳税人的原则判断,报送主体与销售主体是增值税同一纳税人的,自营业务不需要报送涉税信息,报送主体与销售主体不是增值税同一纳税人的,报送主体应按规定报送销售主体的涉税信息。纯自营平台企业,无其他第三方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入驻的,无需报送涉税信息。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