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公司出租厂房,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支付未来半年租金,承租方拖欠未付,但厂房已投入使用;合同约定今年6月支付2026年7月—12月租金,请问增值税如何申报?是7月一次性申报7-12月全额租金,还是7月报7月、8月报8月逐月分开申报?
解析:依据《增值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发生此类应税交易未开票未收款的,有合同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付款时点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本案例合同约定6月份收取7-12月份租金或6月提前开具半年租金发票,均在7月一次性申报半年全额租金增值税,不可分月申报。
依据:1、《增值税法》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 你已经拥有合法向客户要钱的债权凭证,税法认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问题二: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如下:终验收合格后,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合同总金额10%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60】日内向卖方支付相应款项。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我公司应以终验收合格的时间还是在实际收到款项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厦门市税务局解析(2026-03-30):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请依据上述文件判断,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一品税悦小编叨叨:其实这就是赊销或分期付款的合同,对于这样的合同,先开发票的先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没有先开发票,那就是发货后,收钱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哪个早按哪个产生纳税义务,上面的问题,如果合同约定了明确的收款时点了,按合同约定,没有明确约定收款时点的按发货的时候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当然,先开发票的部分先产生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