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筑牢职业道德底线,提升资产评估行业公信力,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现予印发,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7月15
附件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增强资产评估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
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践行的道德行为。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
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委托业务,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防范资产评估执业风险。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职业道德专题培训与内部自查工作。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
职业形象、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公众信任度,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或者做出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专业能力
第十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提高专业能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执业案例、执业质量、客户情况、相关评价、曾获荣誉,以及资产评估机构规模、收入等进行夸大、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四章 独立性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损害执业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资产评估执业中应当保持独立性的相关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团队所有成员、直接影响资产评估业务结果的所有相关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持续警惕违反独立性的情形,针对具体情形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一)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二)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拥有资产评估机构股权、资产评估服务以外产生的债权及债务,或者双方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托人 及其上级单位、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当事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四)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以及与其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公司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关系。
除上述情形外,还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其他可能对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分别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建立独立性审查机制,留存相关复核记录,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和项目团队的独立性。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在同一经济行为下,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但是经利益冲突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同一资产评估机构的除外。
第五章 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串通投标。不得做出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等。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约定评估服务费。评估服务费的多少,不得与评估结论、交易金额、融资额度等挂钩,也不得以经济行为的实现为前提条件或与后续承接相关业务收费等挂钩。涉及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项目,无账面价值的资产评估服务费除外。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 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向负责该项目的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因职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管理能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
第六章 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允许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也不得冒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职业资格登记在其他机构,不得签署本人未实际参与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允 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也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贬损或者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执业行为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行业声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指导专家、相关业务助理人员和其他实际参与人员遵守本准则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咨询、估值等其他相关业务,参照本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17〕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