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
税费专题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其他部门法规
tqzomcynv6jb
全文有效
2026-07-14
2026-07-14
1l1kfb7zva26v,1kq4nksgny2k5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卫财务函〔2026〕131号  发布时间:2026-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有序推动该项工作全面落地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特殊情况除外。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先取得配置许可。

二、适用法律制度

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方式。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继续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级次执行。

三、工作原则

(一)管理、执行、监督权责明确,相互制约。要科学设计制度、合理配置权限、落实多元监督、构建相互制约机制,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二)技术适宜、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医用设备要符合功能定位需要和阶梯配置要求。要将质量、价格、服务等主要因素纳入采购评审标准,实行优质优价。既要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挤出价格水分,也要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维保等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

(三)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条款。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加快构建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分级组织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

国家级集中采购。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负责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

省级集中采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采购,可结合需要增加采购频次。

市地级集中采购。积极有序推进市地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二)推进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构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加强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支撑保障,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即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用设备,下同)备案数据库建设。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高值医用设备有关采购信息及时上传登记备案。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部署。

五、重点环节

(一)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市地要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拟定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不得将应当属于省级实施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交由市地级采购。

(二)确定实施机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所属单位等非营利事业法人中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具体组织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据协议约定的采购任务,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机构。

(三)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设定、报送采购需求,并强化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集中采购实施机构要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定采购需求等方面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不搞简单“一刀切”。采购文件要全面规范反映采购需求,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确认后发布。

(四)强化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

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

(五)健全报告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集中采购重大事项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于2026年6月底前,将本省份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每年12月底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对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和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高质高效、平稳有序。要坚守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属性,严格落实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设备配置与功能定位相适应、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工作要求。

(二)加强统筹部署。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确定牵头处室,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地级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鼓励建立省际、市际间采购联盟,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

(三)强化实施保障。各地要指导督促实施机构强化集中采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人力配备,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强化法制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暂未纳入国家级集中采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实施机构要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做好自主采购。

(四)严格监督管理。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财会监督作用,强化日常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问题。

(五)做好政策解读。各地在部署、实施集中采购过程中要稳妥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现行管理规定执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同步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相关内容如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年5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