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10月31日,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按属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时,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级用人单位的认定,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二、保障金实行属地征缴,按规定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保障金作为市、区(市)级收入管理,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级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属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其他缴入相应区(市)级国库。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征收的保障金,按照征收总额的5%纳入省级收入统筹使用。
三、2026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自2026年8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延长<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青财规〔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