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外勤员工采购清凉包可以将发票计入劳动保护费吗?
解答:
提问所述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才可以计入“劳动保护费”。
一、结论
仅同时满足4项条件,外勤员工清凉包发票才可计入“劳动保护费”;任意一条不满足,只能计入职工福利费,不可列支劳防用品科目。
(一)可计入劳防用品的判定条件(缺一不可)
1.发放对象仅限外勤高温露天岗位:35℃以上室外外勤、无降温办公环境员工;办公室内勤不得同步发放;
2.物资属性为岗位防暑防护必需品:清凉包内含藿香正气水、防晒帽、冰袖、降温毛巾、盐汽水等防暑劳保物资,不含高档护肤品、零食礼盒等纯福利消费品;
3.仅限外勤作业现场领用、在岗使用:统一存放公司外勤物资仓库,外出作业按需领取,不允许全员人手一份带回家;
4.有完整内部管理证据链:外勤岗位清单、领用签字台账、发放记录、外勤出勤记录。
(二)不可计入劳保只能入福利费的情形
1.全员统一发放(含室内办公人员);
2.清凉包属于礼盒套装、包含大量私人日用消费品;
3.直接发放给员工自行带回家、无现场领用登记;
4.内勤、行政、财务同步发放同款清凉包。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防暑降温用品等防护物资支出。
2.《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高温露天作业单位应当供给充足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属于劳动安全保障措施。
3.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普惠性防暑降温福利;仅特定岗位工作必需防护物资不属于福利费。
三、两类入账科目财税差异
情形1:符合劳保条件,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1.企业所得税:无14%扣除限额,全额税前扣除;
2.增值税:取得专票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3.个人所得税:岗位专属劳保物资,不并入工资薪金,无需代扣个税;
4.分录: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情形2:不符合劳保条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企业所得税:受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约束,超支纳税调增;
2.增值税: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需转出;
3.个人所得税:实物福利量化到个人,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个税;
4.分录: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四、实务风险提示
1.若外勤、内勤统一发放清凉包,全部强行计入劳防用品,稽查会全额调整至福利费,做纳税调增、进项税额转出;
2.仅凭发票入账无领用台账、外勤岗位证明,税务机关直接认定为职工福利;
3.区分:实物防暑劳保物资≠现金高温津贴;现金高温津贴计入工资薪金,不属于劳防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