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中序号16.偷税之基准处罚决定: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470065.27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共计5470065.27元。
温州*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案
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470065.27元处以一倍的罚款,共计5470065.2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中序号16.偷税之基准
1.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的,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