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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11大税务风险点及政策依据
发布时间:2026-07-15   来源:财会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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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4月13日-2026年7月2日

 

一、人为拆分合同适用低税率、征收率有风险

 

风险点:增值税法实施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要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纳税人将一项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业务,应按主要业务适用较高税率、征收率的应税交易,人为拆分为多份合同,以适用较低税率、征收率,从而少缴增值税。殊不知,这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三条

 

二、增值税申报收入=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切勿漏报!

 

风险点: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所有开票和未开票收入。企业通过隐瞒未开票收入控制销售额以减少应纳税额,涉嫌偷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所有开票和未开票收入。企业通过隐瞒未开票收入控制销售额以减少应纳税额,涉嫌偷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替票”入账风险高,业务、发票须一致。

 

风险点:用A发票报销B费用,或用油费票顶替奖金,扭曲业务实质,属于虚开发票及偷税行为。不仅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将面临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将受严厉处罚。

 

四、非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加计扣除要合规

 

风险点:企业在无法提供工时分配记录等佐证资料的情况下,将非全职研发人员工资、非研发专用设备折旧额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存在多加计扣除风险,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企业应对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研发人员和仪器设备,记录活动情况,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研发人员≠全体员工“直接从事"概念勿混淆

 

风险点:企业将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管理人员、会计、后勤的工资薪金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存在多计研发费用风险,实际不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条,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六、研发设备“三清"管理用途清、记录清、分配清

 

风险点: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可加计扣除。但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按合理方法(如实际工时占比)在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折旧费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I旧费。

 

七、研发形成产品已销售对应材料费用不应加计扣除

 

风险点:企业研发生产单机、单品的,研发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或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却未冲减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存在多加计扣除风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七条

 

八、分清“人员人工”与“其他"加计比例有说法

 

风险点:企业将差旅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错误归入“人员人工费用”全额加计扣除,实际应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时受10%比例限制。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九、冒用他人身份扣缴申报属违规

 

风险点:企业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工资薪金扣缴申报,相关支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员工离职后,企业应及时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更新信息,否则也属冒用他人身份情形。若企业冒用并构成虚列成本费用,涉嫌偷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月25-26·徐战成-主讲《不良资产处置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全流程税务合规注意事项》杭州#聚航名师大讲堂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十、纳税缴费信用是资产,失信受损,守信受益!

 

风险点:经营主体涉税涉费违法失信行为将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信用级别低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经营主体涉税涉费违法失信行为将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信用级别低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政策依据: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十一、银行存款账户须全报,逾期:漏报有风险。

 

风险点:企业开设的所有存款账户,均需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若少报、漏报或逾期未报,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还将影响纳税信用评级。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及第六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违者将受处罚。

来源于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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