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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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怎么区分判断我是否属于批发企业?
发布时间: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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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四、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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