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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双抬头的海关缴款书应由哪个单位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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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因此,双抬头的海关缴款书应由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采集海关缴款书信息,稽核比对相符后再进行勾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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