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新变化!看过来
大连税务2026年7月22日 09:47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进行了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规则也相应发生变化。

由于增值税起征点变化,财税〔2016〕60号文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标准进行了调整,由月度不超过20600元,季度不超过61800元提高至月度小于103000万,季度不超过309000元。(本文提及销售额均为含税销售额)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实施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新起征点标准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因财税〔2016〕60号文适用娱乐业,不适用广告业。因此,此次提高的免征标准仅适用征收品目为“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业缴费人仍适用现行免征标准。
3.月度103000元、季度309000元均不含本数,即免征收入栏次仅能填写月度小于103000元,季度小于309000元。如月度达到103000元,季度达到309000元,则需要填写在应征收入栏次。二是对于征收品目为“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收入判定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按月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收入”栏次支持填写月度小于等于20600元(季度小于等于61800元)。
4.能否享受免征政策,以全量含税增值税销售额是否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作为判断标准,非仅指广告、娱乐服务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对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规则进行调整。对于不涉及追溯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如缴费人身份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规则由目前按季申报转为按季、按月申报,即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使用季度申报表,一般纳税人期间使用月度申报表。对于涉及追溯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情形,如缴费人身份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追溯申报,即已按季度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需按月重新申报。
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计税期间有关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认定“纳税期限”中1日、3日、5日自2026年1月属期起不再使用。
优化免征标准判断规则。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定期定额户,能否享受免征政策按照核定的全口径销售额判断;对同时核定广告业与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按照各自免征标准分别判断是否适用免征政策。
政策依据:
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普湾经济区税务局
编发: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