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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成本未取得发票需要调增吗?只调增一部分行不行?
发布时间:2026-07-22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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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成本未取得发票需要调增吗?只调增一部分行不行?

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无票纳税调增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才能准确判断,一概而论很容易出错。

在解决问题前,先看看政策依据:

1.暂估通用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第十六条。

2.固定资产暂估专属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因款项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可暂按合同金额计入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发票调整需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完成;超12个月未取得合规发票的,对应期间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下面分别以常见的存货和固定资产为例来说明暂估在汇算清缴时未收到发票的纳税调整。

 

一、暂估存货三类情形(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

情形1:暂估存货全部对外销售,暂估成本全额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全部进入损益),需全额纳税调增

 

业务举例:年末暂估库存商品100万元,当年全部对外销售,100万元全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次年5月31日前无发票。

税务处理:无票成本已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无合规扣除凭证,汇算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允许人为只调增一部分。

结论:全部进入损益→全额调增,不得拆分部分调增。

情形2:暂估存货部分对外销售、部分留存库存(部分进入损益),仅调增已结转损益部分

 

业务举例:暂估存货100万元,当年销售60%,结转成本60万元;剩余40%留存库存未结转,汇算前无发票。

税务处理:仅对已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60万元做纳税调增;留存存货未影响当年利润,无需调增。

结论:仅调增已进入损益的对应金额,未销售存货不调增。

情形3:暂估存货当年完全未对外销售、全部留存仓库(全部未进入损益),全部不用纳税调增

 

业务举例:暂估入库存货100万元,全年未领用、未销售,仅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存货,未结转成本至利润表,汇算前无发票。

税务处理:暂估成本未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税前扣除行为,无需做任何纳税调增;后续年度销售该批存货仍无发票的,在销售当年汇算做调增。

 

二、固定资产暂估入库、折旧税前扣除专项规则(区分12个月窗口期)

固定资产暂估逻辑与存货完全不同,需要区分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超12个月未取得发票两大阶段,折旧能否扣除不以是否结转损益为唯一判断标准,以12个月发票期限为政策红线。

情形A: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全额合规发票

 

1.规则:暂估期间计提的全部折旧,无论折旧计入制造费用(在产/库存)、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均可全额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增;取得发票后按实际金额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同步修正税会折旧差异。

2.举例:设备2025年2月投入使用暂估入账,2026年1月(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2025年3月—12月计提折旧12万元,汇算无需调增。

情形B: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满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

 

1.核心规则:投入使用起12个月内计提的折旧可正常扣除;超过12个月后继续计提的折旧,全部不得税前扣除,汇算全额纳税调增;且不得人为拆分仅调增部分折旧。

2.细分三类损益场景(同存货逻辑叠加12个月期限)

(1)折旧全部结转当期损益(生产设备全部完工销售、管理设备折旧入管理费用):超12个月未取得发票,全部折旧全额调增;

(2)折旧部分结转损益、部分沉淀在存货(设备生产产品部分未销售):仅对超过12个月且已结转损益的折旧金额调增,沉淀在库存商品对应的折旧暂不调增,待存货销售年度一并调整;

(3)折旧全部沉淀在存货、未结转损益:超12个月无票,当年暂不调增;后续存货对外销售时,同步调增对应分摊的无票折旧。

情形C:永久无法取得固定资产发票(供应商注销、失联)

 

仅能凭合同、验收单、付款流水、对方非正常证明等完整佐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扣除;资料不全的,自投入使用第13个月起全部折旧逐年全额调增。

 

三、汇算无票暂估支出只调增一部分行不行?

1.存货类:仅存货部分销售、部分留存时,可仅调增已结转损益部分;存货全部销售则必须全额调增,不得少调。

2.固定资产类:

①12个月窗口期内无票:无需调增折旧;

②超12个月无票:仅存货未销售对应的折旧可暂不调增,其余已计入损益的折旧必须全额调增,不得人为拆分少调;

3.违规操作后果:人为少调增无票成本/折旧,属于少缴企业所得税,触发金税四期预警,需补税、加收滞纳金。

 

四、配套通用补充规则

1.汇算清缴前(次年5月31日前)补齐合规发票:存货、固定资产暂估支出均无需纳税调增;

2.汇算结束后5年内补开发票:前期已调增的无票成本/折旧,可追溯至发生年度更正申报、追补扣除;超过5年不得追补;

3.申报表填报:存货无票调增填入A105000第30行“其他”;固定资产无票折旧调增填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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