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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虚拟电厂平台收益分成,企业开什么发票?——老戴认为这个事项可以换一个角度思考
发布时间:2026-07-15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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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最近老戴在税总官网留言咨询栏目,看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关于用电企业在虚拟电厂平台购电,响应虚拟电厂平台的需求调整生产用电时间,从而获取收益分成的业务。问题是税友向浙江铁军咨询的,具体问题如下:

公司生产设备链接到售电公司的虚拟电厂平台,接受售电公司指令,调整生产经营时间,以此来降低售电公司购电成本。(售电公司买电每小时价格波动价格很大(批发电价),生产企业0-8点都是谷电价格,与售电公司签订的价格是85%固定电价0.4元/度,15%联动电力批发电价;0-8点任何时刻生产对于生产企业来说电价一样,但是对于售电公司来说,比如0-1点批发电价高,1-2点批发电价低,生产企业根据售电公司要求将0-1点生产的时间挪到1-2点,所产生的售电公司批发电力成本降低部分按照50%:50%进行收益分成,比如1个月降低成本10万元,分给生产企业50万元(老戴个人估计是写错了,应该是5万元))售电公司每月支付生产企业分成费用,生产企业该给售电公司开具什么发票?

浙江铁军的回复如下: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大家看到了,浙江铁军的回复压根就是答非所问的,税友应该是想咨询按照什么税目税率开具发票,而不是问发票管理办法里面有关发票开具的规定。

老戴觉得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所以就跟大家谈谈个人的观点。

老戴也在网上搜索过是否有相关业务财税处理的描述,确实有,而且还是国家电网公司某地供电公司的高级会计师,当地高层次人才和高端会计人才的一位大牛在《财务与会计》中发表的文章。文章提到,“根据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用能权”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整体规划,在特殊情况下,参与者让渡一定时间内的“用能权”来获取电价补偿,符合要素市场化交易和有偿使用的资源配置过程”。基于此原因,大牛认为“电力需求响应业务是‘用能权交易’。在新增值税法规则下,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适用‘其他无形资产’的税目和税率缴纳增值税”。

但是,老戴在看完税友在问题中的描述,问题所述的那个用能企业(生产企业),虽然有主动放弃一定时间内的“用能权”(例如问题所述的“0-1点”),但是,它并没有让渡给其他方啊,它只是在“0-1点”放弃了这个用能权,然后挪到“1-2点”,即批发电价较低的时间段进行用能。而销售无形资产,你得有个买方对吧,谁是买方呢?售电企业吗?但明显生产企业在“0-1点”的放弃用能期间,其并不是把这个时间段的用能权让渡给了售电企业啊,它只是“让渡”给了“1-2点”时段内的自己对吧。那么问题来了,增值税应税交易里面,有对应的与未来的纳税人本身进行应税交易的规定吗?显然没有吧。

所以,老戴认为,大牛说的电力需求响应业务是“用能权交易”,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适用“其他无形资产”的税目和税率缴纳增值税并不妥当。

老戴的观点是,其实这个事项可以简单点看。问题中的生产企业当然不可能是向售电企业销售电力了,但是,我们能不能换一个角度看问题。站在售电企业的角度看,其实就是购买方在符合本企业与其约定的一定条件下,给予购买方一定的销售折让嘛,销售折让的金额就是“售电公司批发电力成本降低部分”的50%嘛。

然后,根据不同的结算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开票处理方式。

如果这个分成是在问题所述的生产企业向售电企业支付某时段电费之前就确认了,且生产企业和售电企业按照净额结算的。这时候,实际上就是售电企业向生产企业给予了商业折扣,开票的时候,可以把“收益分成”的金额折算成电费的折扣额度,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列示电费与折扣额就行了。

如果分成是在生产企业向售电企业结算当期电费之后再确认,再进行结算的。此时,生产企业支付电费时,售电企业向生产企业开具正数电费发票。在售电企业确认分成金额及支付给生产企业时,实际上就是生产企业符合了双方确认的折让条件,给予销售折让,售电企业填写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待生产企业确认后,就分成金额向生产企业开具负数发票,生产企业将分成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进项转出处理就可以了(即参考“平销返利”的处理)。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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