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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注意!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三个易错点要避开!
发布时间:2026-07-23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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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入量大,折旧周期长,税务处理上稍有不慎,就容易“踩雷”。申税小微为您梳理出三大易错点,一起来看看吧!

易错点一

房屋附属配套设施,误按设备享受500万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

举个例子

某企业将房屋附属的供暖设备,单独作为“设备”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了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正确做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供暖设备等附属设施,应随房屋、建筑物一并计提折旧,不得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易错点二

环保、节能、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仅购进未实际使用,提前进行税额抵免

1

举个例子

某企业2025年12月购进一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2026年2月才投入使用,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了税额。

2

正确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政策强调的是“购置并实际使用”,仅购置未使用的,不得享受抵免。该企业设备2026年才投入使用,只能在2026年度享受抵免优惠。

 

 

 

易错点三

生产设备停用但未处置,继续计提折旧

举个例子

某企业2025年6月停止使用一台生产设备,但一直未处置,会计上继续按月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正确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该公司的生产设备在2025年6月停止使用,应当在2025年7月起停止计算折旧,7月之后已计提的,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此外,除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供稿、制作:程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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