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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健康子公司被要求补税费3850万元
发布时间:2026-07-22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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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新马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马药业”)分别于 2026 年 4 月30 日、2026 年6 月15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沈税稽二通〔2026〕377 号、沈税稽二通〔2026〕49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

近日,新马药业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沈税稽二处〔2026〕244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税务机关对新马药业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案源情况进行了检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认定存在虚开发票违法事实,新马药业应补缴税费总计 38,505,063.37 元,其中增值税及附加合计 5,071,698.08 元、企业所得税33,433,365.29 元,并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新马药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苏家屯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新马药业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新马药业若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具体影响以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2、新马药业注册资本为 4,000 万元,2025 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为83,923,089.65元,占公司合并报表的 0.29%;净资产为 79,467,435.56 元,占公司合并报表的0.47%;净利润为-14,947,576.54 元,占公司合并报表的-1.70%。新马药业非公司重要子公司,其涉税事项不影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正常运营,本事项未对公司整体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经公司核查,新马药业涉税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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