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