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税总官网留言咨询栏目的这个税友提出的问题,很有意思。问题是向浙江铁军咨询的,具体如下:
日常消费开票、参与发票抽奖,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小乐趣。贾三中奖后有一个疑问:这笔奖金要不要缴税?会不会影响年底个税汇算?能不能退税?
浙江铁军的回复: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由于您所提交的问题需作进一步沟通确认,但您留下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您,难以准确答复您的问题,您可以直接拨打0571-12366进行咨询。
浙江铁军之所以要进一步沟通确认,老戴个人认为可能是想确认一下所谓的抽奖,究竟是有奖发票的抽奖,还是参与商家的消费达到特定金额后的抽奖呗。
那么,老戴分别情况跟大家探讨呗。
一、参与有奖发票抽奖取得的奖金
我们看看这个规定。
为促进有奖发票的使用和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发票,规范发票管理,现就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免征个税,超过800元的,就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二、消费达到特定额度参与商家抽奖取得的奖金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如果是个人在消费达到一定额度,获得的商家额外抽奖机会,其所得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征收个税。这种情形,并没有有奖发票奖金的800元的免税额度。
那么剩下的其他两个问题就很简单了。
既然无论哪种情形获得的奖金,都属于“偶然所得”,而目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是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因此,这部分获得的奖金,缴纳的个税,并不会影响个税的汇算清缴,当然了,也不能获得退税。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