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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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
附件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生产生活服务。
10.教育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 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按规定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 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