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
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注意: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策划、广告咨询均不属于广告服务,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二、湖北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恢复征收时间
经省政府同意,自2026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减按50%)恢复征收我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谁需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缴纳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四、应缴费额如何计算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1.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
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2.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
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是怎么样的?
(一)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三)缴纳地点原则上与增值税纳税地点一致;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缴纳。
六、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3.《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4.《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我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26〕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编发: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