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部分(第33至36行),同时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汇缴申报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总机构税款分摊部分(第39至41行),同时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和汇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7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第38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