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清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及《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指标010107.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扣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