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公司今年6月1日销售了1000万元的商品(已经发货),尚未收款也尚未开票,客户说半年后也就是今年12月1日付款,但是没有签订合同,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哪一天?
答复:
6月1日货物发出日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优先级判定,以最早发生的时点为准:
开票日优先:若提前开具发票,以开票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款日优先:若未开票但已收讫销售款项,以实际收款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约定日优先:若未开票、未收款,但有书面合同且约定了付款日期,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为准。
交易完成日(兜底):若未开票、未收款、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以应税交易完成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权属转移等)为准。
因此:
您已于2025年6月1日将商品发出,商品控制权已转移,交易已经完成。因此,适用“交易完成日”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5年6月1日。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82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