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这个问题很直白,应该也是很多税友曾经有过的疑问。是税友向浙江铁军咨询的,具体问题如下:
公司购买的商品生意不好没卖掉过期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浙江铁军的回复: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铁军的回复,又是典型的政策罗列,然后让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但是,老戴认为其实从罗列的政策规定中,就能找到答案了。
税友问题提及的情况,其实只要找一找罗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中,是否有符合的情形就好了,如果都找不到相关的情形,不就证明了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咯。
我们看看浙江铁军列举的有关规定,其实最有可能符合的一个情形,就是“(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对吧。但是这个非正常损失,并非我们会计上理解的非正常损失,而是有明确的税法定义的。
从上述列举的规定,我们看到,所谓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首先,问题提及的情况是,商品因生意不好没卖掉所以过期了,这种原因是否属于管理不善呢?老戴个人认为不属于,这是市场推广或者销售力度不够,或者直接就是市场购买力不足的原因嘛。
那么过期了,是否属于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呢?那么首先当然不是被盗和丢失了嘛。其次,过期了,不代表商品一定就霉烂变质的啊,它们只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或者最佳使用期对吧。即使真的也霉烂变质了,但导致这个结果的原因也不是管理不善啊。
所以,“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这个情形肯定不属于了。
那有没有可能是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呢?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如果税友所述的企业,对过期的商品自行依法处置了,没有再继续销售,那当然就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啊,这种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如果对过期的商品还继续销售,结果被有关部门发现了,然后被依法没收、销毁的,这种情形就属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了,那就是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得转出了。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