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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总收入包括销售研发废料收入吗?
发布时间:2026-07-22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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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总收入包括销售研发废料收入吗?

公司销售研发废料,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冲减研发费用。请问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这项销售废料收入含在总收入里面吗?在计算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占比时,是按照冲减前的研发费用计算还是冲减后的呢?

解答:

下面分别予以回答。

一、两个的问题完整结论+政策依据

 

问题1:销售研发废料收入是否计入高企认定“总收入”(高新收入占比分母)

结论:需要计入总收入

1.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四)项:

总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收入总额包含销售货物收入、其他收入;研发废料变卖属于销售货物/其他应税收入,无任何剔除条款。

2.实务说明

废料未开票收入已申报增值税,属于税法应税收入,全额并入收入总额,抬高总收入分母、稀释高新产品收入占比,存在不满足60%硬性指标风险。

 

问题2:高企研发费用占比计算,按冲减前还是冲减后研发费用?

结论:高企认定研发费用基数取冲减前实际投入总额;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才按冲减后金额计算

1.政策区分(双口径差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国科发火〔2016〕195号)

文件仅规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未要求用废料收入冲减研发投入;高企审核核心核查企业真实研发投入规模,不以废料处置收入扣减投入基数,全国主流认定、专项审计统一执行该口径。

企业会计账面冲减研发费用仅为账务处理,出具高新专项审计报告、计算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时,还原为材料投入原值(冲减前金额)。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

研发下脚料、残次品、废料处置收入,必须在当年扣减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基数按0计算;该规则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加计扣除,不适用于高企认定。

2.实务佐证

天津、浙江、河南等多地税务、注协、科技部门统一口径:会计冲减仅影响加计扣除,高企研发投入按实际领料、实际发生全额统计,不扣废料收入。

二、分场景政策依据汇总

 

(一)总收入判定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高企研发费用口径依据

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六)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无废料收入冲减条款。

 

(三)加计扣除冲减规则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项。

三、实操风险提示

1.废料收入计入总收入,会降低高新产品收入占比,若原本刚好达标60%,可能直接不满足高企认定条件;

2.账务建议:研发废料收入单独台账备查,高新专项审计时向会计师提供废料销售明细、领料单,证明研发投入真实完整;

3.两套台账分离:

(1)高新申报:研发费用=冲减前全部投入;

(2)所得税汇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冲减前投入−当年废料处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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