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法施行前的规定
增值税法施行前,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计税减按2%征税的情形比较多,不完全列举如下: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36号附件2】
以上规定可以分成两类:
一是从取得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如第1、2、4、6,只要是纳入抵扣链条之前取得(购进、自制)的,使用过以后再销售均可适用3%减按2%;
二是从用途作为判断标准,如第3和第5,不管是何时取得,只要是用于不得抵扣用途的,再销售均可适用3%减按2%。
二、增值税法施行后的规定
增值税法施行之后,财税2026年10号公告针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2%规定征收率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形: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见,现行增值税制度取消了上述第一种判断标准,转为适用第二条标准,即,只有销售用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才可以按照3%减按2%。
由于财税2026年10号公告将简易计税视为税收优惠,且明确规定除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和2025年17号公告之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因此,2026年1月1日之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是否能够适用3%减按2%,不能再简单的根据取得时间来判断,而是应根据用途来判断,只有销售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等不得抵扣用途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的,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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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营改增是2016年,距离2026年已经10年了,常规的固定资产都已经折旧完毕,只剩下残值,即使再销售估计价格也很低,新法取消营改增前旧设备简易计税应该不会对纳税人造成有太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