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4月16日,广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钦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钦南税二分通〔2026〕88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
税务机关核查认为,钦州**于2022年5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申报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附件1)的相关规定,要求钦州**核查纳税申报,如涉及税款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相关事项说明及应对措施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初步估算补缴税费金额约3,937万元,相应滞纳金约467万元,具体金额以后续实际缴纳情况为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述税务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相关财务影响将计入2026年当期损益,最终以实际缴纳金额及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及钦州**与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上存在差异,后续将继续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沟通,并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必要时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广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4月16日,广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钦州**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钦南税二分通〔2026〕888号),要求钦州丰林对部分农产品增值税申报不符合项进行自查。具体详情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26-011)。现将相关情况进展公告如下:
钦州**已于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开展自查及申报,并已转出进项税3781.14万元,无需缴纳滞纳金。经公司、钦州**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税务机关对申报事项未提出异议。
公司将根据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6日
来源:巨潮资讯网
今年4月,广西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机关通知。税务机关认为在2022年5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子公司部分农产品增值税申报不符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规定,要求子公司开展核查,补缴税款及缴纳相应滞纳金。财税〔2012〕38号文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作出了规定,根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途不同,适用相应的核定方法: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核定方式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用于直接销售的,采用销售法核定;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采用耗用法核定。同时需要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此基础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第5号公告。该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单板、纤维板、刨花板、蚕丝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核定扣除方法方面,则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结合该公告来看,税企双方争议核心大概率是对上述计算公式中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两项口径理解存在分歧。
近日,该上市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已转出进项税额3781.14万元,无需缴纳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据此分析,2022年5月1日以来,该子公司长期沿用同一计算口径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且按期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申报期间税务机关未提出异议,或子公司申报时曾得到税务机关业务指导,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责任,故未加收少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近年来,因对农产品税收政策理解存在争议,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定性为偷税的案件日益增多。本案给予纳税人启示:企业应重视对农产品业务的税务健康检查,对农产品税收政策进行全方位的梳理、研判,分析潜在风险点,经检查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应及时调整。面临税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的,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说明业务情况并提交证据材料,积极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最大化降低经济损失,尤其在滞纳金方面,争取在法律框架内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