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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零申报被查,认定偷税
发布时间:2026-05-11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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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铁税一稽罚告〔2026〕16号

辽宁恒慧专用车箱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200683741982W):

对你单位(地址: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铁岭县腰堡镇))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5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09年12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0年1月至2022年6月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虚假申报(申报数为零)方式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710,765.50元,少缴印花税6,374.80元,共计5,717,140.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八十六条,参照《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偷税,拟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你单位印花税偷税违法行为发生于2009年11月26日,至立案之日已超过五年处罚追溯期限,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拟处罚款2,855,382.8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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