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出口企业:
接上级局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发票开具行为,提升发票管理数据质量,确保出口企业更加便捷顺利地申报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出口业务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对外发生出口业务(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跨境电商等贸易方式),如需使用形式发票的,仍可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保留,但同时必须按照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作为出口业务的国内税务管理凭证。
二、自2026年6月1日起报关的出口业务,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需在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或者免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的“出口发票”栏次,准确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号码、代码,未准确填写的将影响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办理。
三、出口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的内容应与实际出口业务情况一致,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名称(境外客户可按合同名称或英文名称填列)、出口货物(服务)名称、数量、单位、金额、适用税率(适用出口“免抵退”或“免退”政策的,税率栏应填写“0%”,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税率栏应填写“免税”)、税额、价税合计等。
四、发票备注栏填写要求
自2026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开具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以下关键信息:
1.出口合同编号(或框架协议编号)、外币金额、汇率,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2.如已有报关单的,应同时注明报关单号和提运单号;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五、对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或未按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出口合同编号等关键信息的出口企业,可能影响其出口退(免)税的办理。
六、请各出口企业于2026年6月1日前做好内部流程、合同管理及财务系统的调整准备工作,确保届时能够规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准确填列合同编号等关键信息。
七、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
2026年4月30日
金税应用市场自动开具出口发票功能下周会自动升级, 未开通自动开票功能的企业,可以联系我们的工程师开通此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