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房地产计缴土地增值税附加税费扣除的政策执行口径
时间:2026-05-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问题描述:增值税法实施前,纳税人转让旧房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按预缴的增值税相应缴纳附加税费,缴纳的附加税费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增值税法实施后,在同一县区内转让不动产不再预缴增值税和缴纳附加税费,而是由纳税人下月或下季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在此情况下,纳税人计缴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扣除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
答复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在计缴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不允许扣除。
这个口径,让人难以理解!
此处不允许扣除,是否免去了该纳税人“应缴纳附加税费”的义务?并没有。该纳税人依然对此交易有申报缴纳附加税费的义务,不按期申报会被处罚。该纳税人只不过是因着税务机关的征管安排不再预缴,怎么可以因此不允许在计缴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该纳税人不按税务机关安排转让时而不是于下月(季)申报期内申报缴纳附加税,能申报办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