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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vh92lbbzd1mj
全文有效
2026-05-13
2026-05-13
ksnljg5l9988
关于进口乌克兰小麦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0号  发布时间:2026-05-0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以下称乌方)有关乌克兰小麦粉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克兰小麦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关于乌克兰小麦粉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本公告中的小麦粉,是指以乌克兰境内种植的小麦(Triticum aestivum L.)为原料,在乌克兰境内经加工而获得的供人类食用的精细粉状产品。

乌方应确保输华小麦粉不得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菌 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不得带有活虫以及故意添加或混杂的其他杂质。乌克兰输华小麦粉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乌克兰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三、生产企业要求

乌克兰输华小麦粉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确保其小麦粉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应经乌方检查符合中方要求并在中方注册。

四、原料要求

(一)乌方应确保小麦粉的原料来自经乌克兰确认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并予备案的小麦种植企业。

(二)乌方应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监测”和国际认可的方法要求,在小麦产区对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开展监测。如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应立即向中方通报并暂停使用相关产区的小麦生产的小麦粉输华。

五、包装要求

乌方应确保输华小麦粉使用新的、干净、卫生、透气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小麦粉的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六、运输工具检疫要求

装运前,乌方应对输华小麦粉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双方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

七、证书要求

出口前,乌方应对经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小麦粉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小麦粉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The wheat flour cover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ie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on Inspection, Quarantine and 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Ukrainian Wheat Flour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State Service of Ukraine for Food Safety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The consignment is free from 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小麦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克兰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局签署的关于乌克兰小麦粉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菌 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

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应事先经双方确认。

为确保输华小麦粉安全,乌方对每批输华小麦粉出具非动物源性食品证书。

八、其他要求

(一)乌克兰输华小麦粉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方将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准予进境。

(二)乌克兰输华小麦粉如被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等情况,中国海关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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