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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明确,乘坐网约车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
发布时间:2026-05-11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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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支付网约车服务费而取得的电子普票如何抵扣增值税?是按照“

票面金额÷(1+3%)×3%”计算进项税额,还是照旧将“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为进项税额”呢?
解析:增值税法实施之前的文件
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但是这一条(标黄的这一条),在增值税法实施之后新的政策不再提了,新的政策是这样表述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新政策只说了三种情形,第一种,取得专票的,第二种,取得火车票的数电票或者做飞机的数电票的行程单,第三种,带有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客票。但是也没有出台原政策废止的文件。
所以,大家争论的焦点是支付网约车服务费而取得的电子普票如何抵扣增值税?是按照“票面金额÷(1+3%)×3%”计算进项税额,还是照旧将“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为进项税额”
目前,各税局各了自己的回复,都要求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来源: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时间:2026-03-23
图片
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时间:2026-03-25

图片

3、来源:北京市税务局2026年4月24日新增值税法政策讲解文字实录

北京日报客户端主持人陈歆铃:如果是说我们像有的时候有一些加班,大家现在可能会打网约车回家,他们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像这样的一些发票企业是不是也可以进行抵扣?

 

北京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局庄程皓:也是可以的,除了我们刚刚所说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是可以按照票面金额除以1+3%再乘3%进行计算抵扣的。像网约车企业去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就可以按照这条规定进行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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