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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一般纳税人卖电梯(13%),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搞安装(3%),2026年分别计税完全可行!真实案例+5大风险红线
发布时间:2026-05-14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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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梯行业,很多企业采用“总公司卖设备、分公司做安装”的模式。但如果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率13%),而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很多人担心:会不会被税务局“一刀切”按混合销售全部适用13%?答案恰恰相反——只要操作合规,完全可以分别计税,而且能帮客户拿到更多进项抵扣,提升竞争力。

 

      下面肖太寿博士把政策依据、操作条件、真实案例和三大风险红线一次讲透。财务和老板看完可以直接拿去用。

 

一、可以分别计税,但必须满足三个“独立”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判断是否属于“一项应税交易”的关键在于:销售和安装是否由同一个纳税主体提供,且在经济上不可分割。

 

      总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按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2026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征收率为3%(可开专票或普票)。

 

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1. 纳税主体独立:总分公司在税务上不汇总缴纳增值税,分公司拥有独立的纳税人识别号,能够自行申报、开票。

2. 交易形式独立:总公司和客户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分公司和客户另行签订《电梯安装服务合同》,两份合同分开签署、价款明确拆分。

3. 资金流独立:客户将电梯货款付给总公司,将安装费付给分公司。两笔款项不经过对方账户。

 

二、真实案例:成功操作,税务局认可

 

      某电梯集团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近12个月安装收入400万元,未达500万)。2026年4月,客户某写字楼项目需要采购5台电梯。  

      总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500万元(不含税),分公司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80万元(不含税)。客户分别将货款付给总公司,安装费付给分公司。  

      总公司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5万元),分公司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4万元)。客户合计抵扣进项税67.4万元。  

      当地税务局在后续专项稽查中调阅了两份合同、银行回单和发票,认定销售与安装为两项独立的应税交易,分别适用13%和3%合法合规。

 

 三、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红线

 

1. 分公司连续12个月收入超500万,必须强制转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在超标当月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逾期不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适用税率(9%)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2. 合同与资金流混同,被认定为“一项交易”

 

      如果总分公司与客户只签了一份《电梯供货及安装合同》,即使内部约定分别开票,税务机关仍可能依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按主要业务(销售货物)统一适用13%。届时分公司开出的3%发票将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客户不得抵扣,己方需补税。

 

3. 分公司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

 

      电梯安装属于特种设备安装,必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含安装)》。如果分公司无资质,即使税务上合规,也面临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政处罚(10万-50万罚款),且安装合同被认定无效,涉税业务失去合法基础。

 

四、实操建议(财务直接套用)

 

1. 签约前先算账:测算分公司未来12个月安装收入是否会超过500万元。如果接近,可以提前拆分业务到多个分公司,或主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安装税率9%)。

2. 合同绝对分开: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分签,且安装合同不得出现“随电梯销售附赠安装”等捆绑表述。

3. 资金严格独立:客户的货款和安装费必须分别打入总公司和分公司对公账户,杜绝总公司代收转付。

4. 发票随合同走:总公司开“货物电梯”13%,分公司开“建筑服务-----安装费”3%。

5. 资质提前办好:分公司必须取得电梯安装许可证,否则一切税务筹划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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