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最近,老戴在税总官网留言咨询栏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是关于电商公司在境外进行货物贸易的增值税问题。
问题是税友向宁波铁军提出的,具体问题如下:
小规模电商公司在境外采购货物在境外销售属于增值税不征税收入是吗?
宁波铁军的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又是经典的政策罗列式的回复,但老戴这次表示理解,毕竟提问的税友并没有讲清楚具体的业务,因此,在不同条件下,得到的答案是不一样的。宁波铁军唯有把现行的有关政策罗列出来,让提问的税友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了。
老戴其实能猜到这位税友想咨询的问题,甚至以有可能跟现在跨境电商的所谓“赛维模式”被不认可有关,所以,老戴本期就和大家讨论一下,在设定的条件下,老戴个人认为电商公司在境外采购货物在境外销售,并不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什么设定的条件呢?老戴认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该货物在境内的电商公司采购前,已经实际在境外(无论是该货物原本就是在境外被生成的,还是虽然是境内生产,但是通过合规的途径向海关申报出境,并且货物已经实际出境,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2.电商公司采购该货物后,货物并不进入我国关境以内,即并不进口到我国境内;
3.电商公司在境外销售该货物时,货物一直在境外,并为进入过我国境内。
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意味着税友问题所述的货物,在采购和销售时,无论是所在地还是起运地,均不在我国境内,根据宁波铁军所列的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此时,问题所述的小规模电商公司发生的销售货物的应税交易,并不属于在我国境内发生,因此,不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该电商企业采购的货物,属于从境外购进货物发生的支出,可以以对方开具的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境外销售方不涉及境内纳税义务,因此无需提供相关境内税费缴纳凭证)。该电商企业在境外销售该笔一直在境外的货物时,由于其不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因此,不存在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当然了,由于在老戴的设定中,该电商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企业,因此其发生的上述离岸转口贸易取得的所得,存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需要依法缴纳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