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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究竟除的是什么外
发布时间:2026-05-14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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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这应该是一个很多税友都在思考的问题,我们先看看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吧。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大家看到上述完整的条文后,不知道会怎么理解这个“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呢?

其实从文义上理解,这个除外,除的应该是放弃优惠后,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优惠的限制性规定的外对吧。也就是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对同一项增值税优惠待遇,可以选择部分享受优惠,部分放弃享受优惠,不受“三十六个月”的限制,对吧。至少老戴是这么理解的。

总不能说,除的那个外,是“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外吧,也就是说,总不能说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放弃优惠待遇吧,因为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权利就可以选择放弃嘛,所以这个观点肯定是错误的。也不能说,除的那个外,是一般纳税人放弃优惠的,可以三十六个月后再享受该项优惠,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就变成了无限期的放弃了吧,这也是一个荒谬的解释。理解来理解去,不就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不受三十六个月的限制,可以选择性的部分放弃部分享受嘛。

但好像网上有大咖(据说甚至包括那位小黑板不露脸的大咖)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中,只是明确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部分放弃优惠,部分享受优惠的事项,仅限于未达起征点而免征增值税的事项。老戴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4号公告只是一个由税总发布的征管公告,其只是明确一些征管事项上的措施,并不能对增值税法这部法律上规定的事项进行限缩性的约束。法律规定的口径被一个规范性文件限缩了范围,这也是明显荒谬的啊。

综上所述,老戴个人认为,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其实际意思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性的部分放弃优惠部分享受优惠了。

顺带提一下,以前在小黑板不露脸老师的解读重芳烃衍生物为啥要征收消费税的视频中,就发现他对文件的理解有偏差,现在发现不仅专业理解能力有问题,连最基本的语文理解能力也存在着不足。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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