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需要。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以及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请注意,以下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如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2. 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3. 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4.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5.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