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1犯诈骗罪,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1及辩护人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3年10月间,被告人韩某1虚构自己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本市东城区地,以合作成立“中国纳税人协会”共同营利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00万元。后韩某1将其中的20万元转给介绍人尹某,余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网购消费、日常开销等。2024年10月23日,被告人韩某1被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尹某退还邓某人民币20万元,韩某1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60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韩某1家属又退赔邓某人民币20万元,邓某对韩某1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1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诈骗所得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1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韩某1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韩某1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韩某1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诈骗所得并获取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23日起至2034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被告人韩某1的黄色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变卖,变价款并入罚金项执行;在案扣押的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发还尹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