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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接受挂靠方虚开发票处理处罚案件
发布时间:2026-05-07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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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湘税语简评】

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三项税务违法行为,被处以 58.8 万余元罚款,此案集中暴露了企业在挂靠经营、发票管理与个税扣缴中的合规漏洞,具有极强的行业警示意义。

该公司的违法情形呈现多重叠加特征:既被动接受挂靠方提供的 200 万元虚开发票,又主动以 1.5% 手续费购买 198.88 万元虚开发票,均用于税前扣除;同时未对补开劳务费发票对应的 35.32 万元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尽管企业后续补开 118.11 万元合规发票,但税务机关仅允许该部分扣除,差额部分仍需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

法律适用上,本案体现了鲜明的过罚相当原则。对主观恶意较弱的 “被动接受虚开发票” 行为,按少缴税款 50% 罚款;对主观故意明显的 “主动购买虚开发票” 行为,处罚比例提高至 80%,精准契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行为的处罚规定。而个税扣缴义务的缺失,则适用该法第六十九条,明确了代扣代缴是不可规避的法定义务。

此案为相关行业敲响三重警钟:一是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需对挂靠方的税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加强发票真实性核查;二是补开发票仅能挽回部分税收损失,无法免除此前违法的处罚责任,业务真实性才是税前扣除的核心前提;三是虚开发票风险远超短期利益,不仅面临高额罚款,金额达标还将触及刑事红线。

在税收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企业需筑牢合规防线:规范挂靠管理、杜绝虚开发票、严格履行扣缴义务,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成本发票难题,方能避免因违规操作付出沉重代价。

 

一、核心案件信息

文书编号:***税稽一罚〔2026〕57号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被处罚对象:***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

处罚日期:2026年4月27日

总罚款金额:人民币 588,153.83元

二、主要违法事实与具体分析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均与发票管理和税款缴纳相关。

1. 接受挂靠方提供的虚开发票并税前扣除

业务背景:在生产经营期间,包工头胡某挂靠该公司承接“***维修整改工程”。

违法手段:接受了胡某提供的、由***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NO.01454937-38)。

发票金额:价税合计 200万元。

定性:上述发票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发票。

后果:该公司将此200万元虚开发票计入成本,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

2. 主动支付手续费购买虚开发票以充抵成本

业务背景:在2021年,该公司承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森林公园景区提升改造项目(一期)智能化采购项目”时,因实际劳务成本和材料成本发票不足。

违法手段:以支付票面金额1.5% 的开票手续费方式,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NO.14189681-82, 00177164)。

发票金额:价税合计 1,988,834.00元。

定性:上述发票同样被证实为虚开。

后续处理与最终影响:

公司将这总计 3,988,834.00元(即事实1的200万+事实2的198.88万)的虚开发票全部计入成本并税前扣除。

事后,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针对这部分不合规票据,重新补开了3份合规发票,金额为 1,181,050.00元。

税务机关认定,仅允许其凭补开的合规发票金额(118.11万元)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虚开发票总额与补开发票金额之间的差额 2,804,934.00元 不得扣除。

最终税务影响:此行为导致公司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计 2,804,934.00元,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计 2,850.00元。进而造成:

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701,233.50元

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712.50元

3. 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违法事实:对于上述补开的3份“劳务费”发票,该公司作为支付方,未按照税法规定对提供劳务的个人(或视为个人)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后果:导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共计 353,194.06元。

三、处罚结果与法律依据

处罚决定(分项计算,合并执行)

针对违法事实1(接受挂靠方虚开发票):对其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 500,000.00元,处以 50% 的罚款,计 250,000.00元。

针对违法事实2(主动购买虚开发票):对其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 201,946.00元,处以 80% 的罚款,计 161,556.80元。(注:此处处罚基数可能为前述少缴税款总额701,946元中,剔除已按事实1处罚部分后的余额,或根据情节轻重区分计算)

针对违法事实3(未扣缴个税):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353,194.06元,处以 50% 的罚款,计 176,597.03元。

罚款合计:250,000.00 + 161,556.80 + 176,597.03 = 588,153.83元。

四、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针对纳税人偷税行为(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的处罚规定。本案中,利用虚开发票多列支出、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符合此条款所述的偷税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针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规定。本案中未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行为适用此条款。

五、案件要点与警示

虚开发票风险极高:无论是被动接受(如挂靠方提供),还是主动购买(支付手续费),使用虚开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均构成严重的偷税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罚款比例可达50%以上)甚至刑事责任。

“补开发票”不能完全免责:虽然税法允许对不合规票据进行补救补开,但仅能就补开部分的金额获得扣除资格。之前已按虚开发票扣除的部分仍需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且之前的违法行为依然要受到处罚。

扣缴义务必须履行: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将单独为此行为受罚。

挂靠经营中的税务责任:被挂靠单位需要对挂靠方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税务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接受和使用的发票真实性。

处罚力度体现过罚相当:从罚款比例看(事实1罚50%,事实2罚80%),税务机关对“主动购买虚开发票”这一主观恶意更强的行为,给予了更严厉的惩处。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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